(网经社讯)导读: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临近上市,蚂蚁集团实控人、董事长、总裁被多个监管部门集体约谈,实属罕见。
中国证监会网站截图
针对此次约谈蚂蚁集团回复称: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马云主题演讲部分言论引争议
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此前召开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联合主席马云出席并发表演讲。
会上,马云频抛“炸弹”:中国金融不是系统性风险而是没有系统;P2P不是互联网金融,不能因此否认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不能为了规避风险而使得无人敢创新;不能为了监管而监管,创新远远超过了监管的步伐,世界将陷于混乱。
对疫情后的世界金融格局,马云认为新金融体系必然到来,我们有责任为下一代创造更好的未来。
央行主管报纸连续发文 点名蚂蚁集团
近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连续发声,直指蚂蚁集团。
《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
在题为《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的文章中提到:对于当前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穿透来看,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支付宝历史上曾经形成的客户资金沉淀)、发放贷款(网商银行、两家小贷公司、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支付宝连接到余额宝所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代销)、保险业务(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的“相互宝”)等。只不过是支付宝这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偏离支付主业,扩张成为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使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
在题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中更是直接指出科技巨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文章称,一旦蚂蚁集团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
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群体数量庞大,服务对象常常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当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或者市场状况发生逆转时,容易出现群体非理性行为,长尾风险可能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顺周期性更显著,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不仅如此,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评论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大型互联网企业所持有巨量消费者数据的法律属性和财产权利边界,确保数据生产要素公平合理优化配置,防止数据垄断并藉此获得超额利润。在严控数据滥用风险的同时,兼顾数据开放,推动数据共享,包括推动金融机构脱敏数据的共享,以及政府公共数据与私人部门数据间的共享。此外,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大数据及其处理要求,并作为金融业和金融科技的重要基础设施予以规划和发展。
《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
在题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中,评论人周矍铄直指蚂蚁金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文章称:“有些BigTech公司设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审慎监管,但后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比如蚂蚁集团,拿到了很多的金融业务牌照,可以进行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就需要进行审慎监管。根据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其信贷资金中只有2%来自自有资金,剩下的98%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或者ABS,实际上加了杠杆。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因资金来源和杠杆率限制,有相当大规模的助贷业务,也就是BigTech公司负责获客和风控,银行提供贷款资金。这相当于原先由银行执行的信贷中介功能,通过市场分工来实现,但可能存在BigTech公司与银行利益不一致、风险责任不清以及助贷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等问题。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对影子银行链条认识不清,监管不力。”
银保监会官员发文点名花呗等 金融科技类产品
此外,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郭武平还指出,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网络小贷新规出台金融监管政策收紧
就在监管约谈马云的同日,11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公告表示: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中有几条对蚂蚁集团的业务有较大限制。
除小贷新规外,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也预示着金融科技行业面临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
2020年9月13日,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办法》不仅对金融控股公司名称的使用作出了规范,也对蚂蚁集团等名义上没有设立金控公司,但实质一致的公司纳入央行监管系统下。
以上种种,对于即将上市的蚂蚁集团来说,是福还是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