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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秒付尾款抢不到“0元购” 商家被判欺诈
e看法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7:37:39

(网经社讯)法院认定,商家用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再用虚假的“中奖名单”蒙混过关,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文 |邱   慧

编辑 |刘万永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电商诉讼案件:广州某网店促销活动称全店前50笔订单可享受“0元购”,消费者李泉(化名)当日用“1秒”付了尾款却没能挤进前50名的名单里。于是,李泉将商家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商家欺诈,退还李泉购物款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

“一秒付尾款”但没进“前50名”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李泉按照该网店的要求,在产品开卖前购买了“0.01元”的预约订单,并在活动当日19时59分3秒创建订单,20时00分01秒在线支付价款1188元。李泉认为,自己完成付款的时间在商家规定的开始售卖时间仅仅过去一秒钟,一定会在商家的优惠名单中。

但在商家随后公布的中奖名单里,并未有李泉的上述交易订单。该店铺客服称,因李泉创建订单的时间早于店铺活动开始的时间,即早于当晚八点,故没有参加促销活动的资格。

李泉并不认可商家的解释。在他看来,该网店对这一促销活动的宣传页面中并没有对创建订单的时间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且他在付款前也咨询了店铺客服可否在活动开始前创建订单,得到后者的肯定回复。

被告商家辩称,该48笔订单买家均在该店促销活动开始后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在法院的要求下,商家在店铺经营的页面公示了中奖的订单情况,包括各订单付款时间。中奖订单显示,前50名中奖订单有48单都是在晚上八点零分零秒完成的付款。参与审理案件的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在一秒之内同时完成下单和付款两项操作是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去实现的。

为安抚李泉情绪,该网店第二次公布中奖订单,将李泉的订单列入“51—150名半价名单”内,并同意给予李泉所购产品的五折优惠。李泉认为该网店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店商家退还购物款118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35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涉促销活动的规则内容来看,商家不同客服在消费者下单前后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回复,特别是店铺客服有关“需20:00后再下单并付款”的表述既未在活动规则中明确告知,也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符。再次,从商家公布“中奖”订单的情况来看,在先公布的订单列表中并无案涉订单,但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商家即给予原告“特殊”的五折优惠,表明商家无须遵守事先制定的活动规则。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网店商家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构成法律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判令被告网店商家退还原告李先生所购商品半价款594元,并承担原告李先生诉求的价款三倍赔偿3564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责令商家在提供的这些中奖名单当中,随机就三笔订单的交易,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交易订单是真实发生的,并且商家也按照这些订单的购款的数额向消费者已经完成了退款,目的是证明该活动是真实发生的,公布的订单信息也是真实的。但直至判决作出,商家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指出,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就该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优惠促销”活动虚假。

警惕隐蔽性侵权行为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商家用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再用虚假的“中奖名单”蒙混过关,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e看法”检索发现,在多轮电商平台大促期间,都曾出现过因促销活动规则不明确,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的情况。公开报道显示,2023年双十一大促期间凑单满减活动就出现“优惠信息变更,购买失败”“付款失败”等问题。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尾款支付引发的网络合同纠纷案。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是平台系统原因致其没能支付尾款的证据等原因,彼时,在这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里,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平台道歉的诉求。

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网络促销活动中,遇到平台或是商家模糊不清的条款,该如何作责任判定?

长期深耕电商法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告诉“e看法”,此案件公布时间正值2024年大一轮大促活动中,对所有的平台商家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方超强认为,店铺促销活动,必须政策透明,规则明确,不能利用技术手段和信息不对称,“挂羊头卖狗肉”,搞隐蔽的虚假宣传,例如利用插件,虚假快速成单,形成虚假成交记录,诓骗消费者,以降低促销成本。

“e看法”了解到,在一些电商条款中,平台或是商家会注明或默认“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然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方超强律师向“e看法”指出,在电商领域,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条款,而且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商家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方超强表示,目前,成熟的平台对于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趋向严格,对堂而皇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处规则和投诉机制也相对完善。

他补充道,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必须认识到,类似上述案件的隐蔽性侵权可能已经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形式上合规,侵权隐蔽性强,消费者难以举证,是主要特点。他建议平台完善抽奖、销量促销规则,例如建立抽奖等促销活动的特殊报备机制和技术巡查机制,通过平台主动介入,剔除虚假刷单,关联方中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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