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阿里巴巴已就“二选一”反垄断案提起上诉,胜率几何?
文 | 邱慧
编辑 | 丁东
旷日持久的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再有新消息传出。
近日,据南方都市报消息称,阿里巴巴已就“二选一”反垄断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e看法”发稿,阿里、京东尚未给出明确回复。
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中认定,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二选一”的垄断行为,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判处阿里向京东赔偿10亿元。
而现今,阿里的上诉再次拉长了两大电商巨头的争端周期。新一轮的交锋中,双方会有哪些动作,二审结果如何,在如今已走向存量市场竞争的电商行业,该案的终局对行业会有哪些影响?
横跨10年的纷争
熟悉国内电商行业发展脉络的人大多对这起轰动一时的“二选一”案不陌生。
在电商领域,“二选一”即是平台企业要求平台内的商家不得在其他竞争平台开设店铺或是进行宣传合作,以此达到排挤其他平台、巩固自己市场的竞争目的。
早在2013年6月,时任京东商城某高管公开发文,直指阿里巴巴要求平台商家“二选一”的行为。2015年双十一前夕,品牌商“木林森”在向京东的致函中称,因受到某平台的压力,该品牌将撤掉京东双十一的会场资源。随后,京东就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称,已将阿里巴巴“胁迫”商家“二选一”,严重扰乱电商市场的行为向工商部门实名举报。
此后,双方在“二选一”方面的矛盾愈演愈烈。公开报道显示,2017年618前夕,天猫为在618大促中取得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要求平台内服装品类商家“二选一”,必须退出京东618活动,否则自己处理店内商品。
2017年11月28日,京东向北京高院正式起诉阿里“二选一”的行为。同年12月8日,阿里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阿里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请求,并认定北京高院有管辖权。次年11月,北京高院对京东诉阿里“二选一”垄断案组织了不公开质证。
3年后,该案终于在2023年12月29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至此,业内认为,这起耗时6年的“二选一”案有了阶段性裁判。彼时,阿里回应称:“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针对近期“阿里已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消息,多位具有反垄断诉讼经验的律师向“e看法”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上诉期约为15天,但阿里巴巴是涉外主体,上诉期限是30天,阿里不会超过这个期限提出上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剌森向“e看法”表示,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于该案的复杂性以及未来对市场和行业的影响力,被告一方提起上诉也并不是特别意外的。
“阿里应该是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只是现在才有消息对外传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向“e看法”推测。
改判可能性“不大”
“e看法”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二选一”概念几乎贯穿了整个互联网发展周期。从2010年腾讯与360的“3Q大战”开始,到当当与京东“二选一”竞争出版社资源,这之后,“二选一”似乎成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中屡见不鲜的“手段”。
与此同时,对“二选一”行为的监管也在近几年逐步完善。比如,于2015年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指出,《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二选一”还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一年后,总局再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强调禁止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在第二年的4月10日,根据调查结果向阿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阿里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其2019年在中国的销售额4575.12亿元人民币的4%进行处罚,共计182.28亿元人民币。
多位反垄断诉讼领域律师向“e看法”谈及,这一“天价罚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件的进程。当然,受访专家同时提到的是,这一刷新国内反垄断领域罚金最高额的处罚也证实了阿里垄断行为的存在。
而对于此次阿里的上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志松认为,通常来说,法院改判的可能性十分有限,除非阿里在上诉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正当性方面存在错误。考虑到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对阿里集团滥用中国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处以重罚,未来的二审程序中,阿里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方面将面临很大挑战,推翻一审判决对垄断行为定性的难度较高。
他补充道,截至目前,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尚未公开,无法确切知道阿里上诉请求的细节,但考虑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对阿里的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定性,如果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重合度较高,上诉阶段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可能不会是主要争议焦点,阿里可能会尝试争取降低赔偿金额,如主张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或赔偿范围过大。
麻策也认为,“二选一”案件涉及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性评价,以及损害后果定量评价四个重要因素。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原行政处罚案件,“二选一”案件即使上诉,在定性方面翻盘的可能性将非常困难,但在损害赔偿定量上仍可以值得一试。
至于二审的周期,多位受访专家均认为:尚无从定论。剌森告诉“e看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她看来,阿里京东“二选一”案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具体的审理期限可能因案情的复杂程度而确定。
邓志松也向“e看法”指出,这起“二选一”案历经管辖权之争、2022年实体审理程序,直至2023年底才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本案涉及复杂的反垄断法律问题、重大的商业利益和巨大的赔偿金额,以及阿里巴巴新任领导层的决策变化,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审理期限的不确定性,最高院的二审审理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具体时长依案件进展和相关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而定。
国内反垄断的标志性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京东与阿里“二选一”案纷争之际,中国互联网企业迎来了井喷式发展。以电商行业为例,除了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传统电商巨头,还有抖音、小红书、快手等电商新秀的入局。
“一家独大”的电商竞争格局开始走向“多强争霸”的格局。外界担忧的是,这起还未有终局的案件或将影响双方在存量电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无益于企业自身和整个电商行业的发展。
在律师麻策看来,“二选一”案周期的拉长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影响,为行业提供案例参考,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合规经营。此外,长期的诉讼可能牵扯企业的精力,影响其对市场变化的响应和创新能力。同时,长期未决的案件可能失去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权益维护的指导价值。因此,他认为,推动案件尽快审理结案,向市场传递稳定预期,才符合各界的期待。
邓志松也指出,这起“二选一”纷争持续了近十年,这十年也正是互联网企业高速发展和行业格局剧变的时期。从早期阿里在网络零售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到现在多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场长时间的法律纠纷不仅对当事方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整个行业的规则和市场竞争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
“未来二审法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行为的认定理由和结果会成为此领域的一个经典的指导性案例。”剌森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然要将这起案件最终认定结果纳入到企业合规经营的范畴内。无论是近年来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常态化执法,还是民事审判,都是为了在这一市场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也保障消费者能够分享到竞争所带来的利益。
邓志松则向“e看法”补充道,这起案件也将成为互联网企业商业决策和反垄断合规风险管控的重要参考。相关企业在追求扩大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在防范企业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