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2020年开启的明星直播带货,超500名明星涌入直播带货这片蓝海。前几日,“大批艺人停播”引发热议,网友喊话曾经的直播带货一姐“李湘”,其发文称早已退休,或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早已意识到直播带货的风险,赚的盆满钵满后光荣退出。
11月21日,记者爆出在国家一级演员“杜旭东”的双十一直播带货活动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杜旭东的授权公司缴纳了3.3万元的坑位费,但最终整场直播只卖出一包木耳,总销售额仅64.9元。直播“翻车”后,该公司曾要求退还坑位费却惨遭拒绝。
“坑位费”是指商家支付给组织直播方或主播的基础费用,以此在直播的小黄车中占一席之地。商家本想借直播平台及主播的名气为商品宣传,增加销售额,却不成想血本无归!
那么,在未达到商家的预期销售额时,“坑位费”到底能不能要回来?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在与直播方签订《直播带货协议》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坑位费”返还的条件,或是在未达到预期销售额时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
案例:张某在与某公司签订《直播演出合约》时,约定了1:1.25的投资回报率,张某本次支付了20万元的坑位费,那么公司应在本次直播中达到保底销售额25万元。如未达到,则按比例退还未达到比例的“坑位费”。
没想到本次直播带货成交额居然不到4000元,张某要求公司退还相应坑位费遭拒后诉至法院。本案法院认为双方在《直播演出合约》中明确约定了保底销售条款,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公司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应依约返还相应的“坑位费”。
虽大批艺人因行业潜在风险退出直播,但直播带货势头却只增不减,因此商家在与平台合作直播带货时,应尽量明确各种概念的具体含义,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导致追索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