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快汇宝若参与了欺诈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与上海君博一起承担民事侵权,骗取的数额较大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若未参与欺诈行为,但知道上海君博存在欺诈行为仍继续提供服务业务,或未尽到审核义务,应与上海君博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投资理财”恐怕是周先生目前最不愿意听到的一个词。
一个多月前,周先生因轻信上海君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君博)网站上的理财分红承诺,先后两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快汇宝向该网站充值25万元,如今,这笔钱下落不明。
据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统计,今年以来,该中心收到类似于周先生这样的网络理财被骗投诉已达370余例。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向海龙表示,当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市场中掺杂着许多借机违法敛财的主体。投资者应该对所谓低投入、高回报的产品或业务审慎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完善支付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网站突然消失
手里有部分闲钱的周先生,觉得存银行利息太低,就上网查找可投资的理财产品。无意中看到上海君博网站(www.junbotz.com)上提供多种高收益投资项目,只需投入固定本金,按照不同的分红周期就能拿到固定分红。
“我起初也不太相信,但看到网站平台上的相关资质图片齐全,在上海工商网上也找到了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料,就赶紧在网站上注册了会员,并填写了个人开户行信息等。”周先生“审核”后决定在上海君博网站投资。
4月10日,周先生选择了三个短期分红项目充值投资,共计付款10万元。
4月11日中午,看到注册账户有4300元分红后,周先生随即又付款15万元投资一个短期分红项目。
周先生称,付款时看到该网站绑定的支付接口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快汇宝”,于是非常放心地通过建设银行网银将钱款支付到了快汇宝。
从4月11日开始,周先生看到自己的注册账户上连续三天每天都有4300元的分红返利。“但到了4月14日,我查询分红时发现上海君博的网站关闭,客服QQ也把我拉黑。”周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5月28日,法治周末记者输入周先生提供的上海君博网站链接时,网页仍无法显示。记者在上海工商局官网查询后得知,上海君博成立于2007年,登记机关为虹口分局,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礼仪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等。
随后,记者致电上海工商局虹口分局提篮桥工商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海君博原先是注册在虹口分局的,但是现在已经查不到了,监管干部也去企业的住所地看过,已经没有这个单位了。”
记者又致电上海君博,以顾客身份向工作人员咨询“是否有短期分红类投资项目”,对方回复称:“没有,我们有自己的渠道,不针对私人做投资管理。”
上海君博工作人员还主动提醒记者:“我们也没有网站,你不要上当受骗。”
“两个”收款方
而记者所做的上述调查,周先生在得知受骗时就已尝试过了。
“当时,上海君博网站首页上清清楚楚地介绍了上海君博公司的有关情况,我也是根据这个信息在上海工商网查询的,现在我没有证据,网站也关闭了,他们不承认我也没办法。”周先生无奈地放弃了向上海君博“讨债”。
虽然收款方失踪,可“中间人”还在。周先生遂将要回钱款的希望寄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快汇宝。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到,快汇宝(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已于2012年6月27日取得第四批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4月15日,周先生联系快汇宝客服查询情况:“快汇宝根据我的订单编号查到,这笔钱确实是通过他们公司支付的,我要求退款,他们最后告知联系不上商家,只是劝我报警。”
多次沟通后,快汇宝客服告知周先生,其所称的投资收款方(上海君博)并未在快汇宝进行登记备案,25万款项的备案收款方为一家经营箱包的购物网站(www.xialeba.com)。
周先生登录上述购物网站后发现,网站的ICP备案地为辽宁,联系邮箱(325123655@qq.com)与之前进行交易的上海君博网站上某一客服的QQ号相同。
“这说明两个网站是有关联的。我曾咨询快汇宝客服,客服明确说明一个支付接口只能绑定一个网站,当时我进行交易的上海君博网站绑定了快汇宝的支付接口,快汇宝通过我提供的订单号也证实收到这些款项。这就说明真正的交易是在投资网站上进行的,登记网站只是个空壳而已。”周先生说道。
记者也在快汇宝(智付)官网“商家注册”中看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注册,均只能填写一个网站域名。
“中间人”补位赔偿
周先生以快汇宝审核商户资料信息欠缺严谨性为由提交了《用户投诉信息表》,要求“中间人”快汇宝赔偿损失。那么,周先生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合法?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杨东副教授告诉记者,对于周先生的损失,快汇宝需要承担责任。周先生既可以主张快汇宝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其侵权责任。
杨东指出,周先生与快汇宝之间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快汇宝规定同一商户的支付接口只能绑定一个网站,但实际上其同一支付接口连向不同的收款方,说明快汇宝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履行这一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周先生资金的损失,其可以要求快汇宝承担违约责任。
“若快汇宝参与了欺诈行为,其既要根据侵权责任法与上海君博一起承担民事侵权的同时,若其骗取的数额较大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快汇宝未参与欺诈行为,但知道上海君博存在欺诈行为,且继续提供服务业务,或者其未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具有故意放任或重大过失,使得上海君博完成了欺诈行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与上海君博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杨东对快汇宝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解释。
目前,快汇宝同意按照交易数额的10%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周先生。“快汇宝负责处理这件事的厦门分公司业务经理告诉我,他们是出于人道主义才给我10%的赔偿款的,而且前提是我要撤销投诉。”周先生说。
对此,记者电话联系快汇宝厦门分公司,接电话人员表示“对这件事不太清楚”;记者提出“转接负责处理此事的客服经理”,对方以“不方便”为由拒绝。
支付平台应严格审查
向海龙认为,快汇宝作为从事支付的非金融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定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和登记,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如果能够证明快汇宝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那么其不仅对受害人周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向海龙谈道。
快汇宝深圳总部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企业如果注册成为收款商户,需要向快汇宝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杨东认为,网络支付平台负有对收款商户的审核义务,卖方向支付平台提交申请使用该平台网关的法定和约定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与该申请人身份对应的银行账户、住址、联系方式、卖方交易网站地址。
“支付平台有义务对每一位卖家的交易网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发现疑为在境外或境内空间提供的虚假网站要予以进一步审核。这是网络交易得以安全进行的基础。”杨东说。(来源:《法制周末》 文/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