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7月25日,由网经社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接到用户对窝窝团的投诉。该网站窝窝团违背承诺拒不退还商家年费。
(注:网经社配图)
以下是程先生的投诉内容:
我处为一家网销零食类目公司,为拓展销售渠道,该商行于2014年4月17日,与窝窝团联络人郭逸轩签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协议日期2014年4月,当场缴纳了专卖店全年代运营费27000元,物流保证金5000元,共计32000元。自商品上线至5月上旬,公司在窝窝团销售额奇少,亏损十分严重,导致公司电子商务部人员相继离职,公司决定撤销电子商务部,退出网络销售。
为此,与窝窝团联络员郭逸轩协商清算代运营费、平台作用费及销售货款,自6月1日起退出窝窝团销售平台,请求窝窝团退还6月至15年四月代运营费、物流保证金及销售款(扣除5%平台使用费)。但窝窝团以商家签订了全年协议并交纳了全年费用不能中途退费为由,拒不退还商家2014年未使用月份代运营费,致使我方蒙受严重损失.
为此,在与窝窝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315质量万里行发起维权,投诉窝窝团的霸王条款和无理行径,请求主管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并协助解决。窝窝团在合同中明显写到:【计费单位为30天为基础单位】;我方一次性缴纳年费,中途停止合作为何不给退还剩余服务费用?更重要的一点是:销售郭逸轩曾对商家郑重承诺:中途退出可以退还剩余平台服务费;现在销售郭逸轩电话五天一直无人接听,拒不回复任何QQ留言。
窝窝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中没有商家因故中途退出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窝窝团的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商家不能中途退出,更没有规定商家退出后的费用清算、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因为该协议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斥霸王条款,当属无效协议。
因此,窝窝团理应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商家退出并结算相关费用。窝窝团投诉渠道信息不公开。窝窝团官方网站上根本找不到商家投诉电话和方式,只有一个400客服电话,不能解决商家投诉问题,商家和窝窝团联系的唯一方式就是和联络员联系,在窝窝团网站找不到任何沟通和反馈途径,导致商家维权极其困难。
在接到用户的投诉信息后,我们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投诉交与窝窝团处理,截至发稿前,我们没有接到该网站任何反馈,本平台将继续关注该事件发展。
鉴于近来微信、移动购物的普及,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向广大网购用户征集涉及手机和pad移动互联网端,微信(扫二维码、公众账号等)、微博、智能电视(电视购物以及智能互联网电视购物)的投诉案例,如果您在以上购物中遇到任何不愉快购物经历,可发送至tousu@netsun.com。(文/王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