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年来,中国P2P网贷业发展异常迅猛,无论在交易规模还是商业模式方面都远超英美两国。细致分析这些P2P网贷业的交易机理,可将其大致分为四类:信息中介模式、信用转换模式、影子银行模式及自融模式。其中,一些模式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护,而另一些设计则跨越了P2P的概念范畴,有跨越法律边界之嫌。目前学界对我国P2P网贷的运作模式多为泛泛之谈,鲜有文章深入剖析其交易结构,本文试图对我国的P2P网贷的运作模式进行深入剖析,讨论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
一、引言
P2P(peer to peer)借贷是一种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外的个体借贷行为,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借贷类众筹。自世界第一家P2P借贷平台Zo平安于2005年在英国成立以来,这一模式被广为复制。目前,Zo平安、RateSetter和Funding Circle形成了英国的行业三强。在美国,自Prosper2005年上线以来增长迅速,2011年1月至3月,平均每月贷款额度为400万美元;Lending Club自2007年7月发放第一笔贷款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有20600个投资者通过Lending Club为约25000个借款人发放约2.43亿美元贷款。相比而言,我国P2P平台起步早,发展极为迅猛。截至2014年,我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将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我国P2P网贷的繁荣主要根源于中国当下金融市场的压抑,这种金融压抑激发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而P2P网贷恰巧迎合了这一市场需求。
英美的P2P平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贯彻“金融脱媒”的理念,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在英美模式的基础上产生了变型,包括线下线上相结合、本金保障计划、本息担保、期限转换等模式。其中,一些变型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了有效保护,而另一些则被认为跨越了P2P的范畴,有跨越法律边界之嫌。目前学界对我国P2P网贷的运作模式多为泛泛之谈,鲜有文章深入剖析其交易结构,笔者试图对我国的P2P运作模式进行分析,讨论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
二、P2P网贷典型模式——信息中介模式
(一)交易结构简析
典型模式的P2P平台仅为信息中介,不担任任何担保或保证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违约,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违约后果。目前,只有拍拍贷采用此种模式。
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是国内创立最早、用户最多的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负责人透露,注册用户已经超过200万人,覆盖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全国范围。截至目前,拍拍贷已与近10万个小微企业完成超过16万笔的融资服务,融资总额超过人民币16亿元。
拍拍贷借助完全电子化的业务平台,实现了高效率和低成本。在资金需求端,拍拍贷首先向借款人收集借款信息、财务信息,了解借款人基本的个人信息、社会属性及客观背景。随后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欺诈检测、[拍拍贷运营最大的成本就在于利用已有数据建立其特有的风险定价模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模型往往从国外引进,并加以调试。]数据分析和筛选,并对符合要求的借款人进行评级,认证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E、HR。项目经评级后即可在拍拍贷上线,目前允许的借款额度为3,000元至500,000元,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4倍以内,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还款方式为按月归还等额本息。
在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首先需要向自己的拍拍贷账号充值,再进行投标。充值步骤实质上是将钱款打给拍拍贷的支付宝账户。若满标后借款人可以提现,拍拍贷将支付宝账户中款项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当借款人还款时,投资者无须任何操作。借入者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将钱充值到拍拍贷帐户,拍拍贷系统会根据各位投资者的出借比例,自动将钱打入投资者的帐号。此外,如果在招标期限内未招满100%而致流标,投资者可以提现或将账户内的钱转投至其他项目标。
由于流程要求先充值至拍拍贷支付宝账户后再投标,投资者往往会担心拍拍贷账户中的资金安全。对此,拍拍贷官网声明,“拍拍贷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采用分账管理模式,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完全分离。用户充值和提现资金的收付行为全部在具有央行颁发支付牌照的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以及银行体系内操作,相应的资金亦实际存放在这些机构的银行帐户内。”
此外,为了控制风险,拍拍贷采取两种措施保护投资者,其一是对借款额度进行限制,其二是本金保障计划。对于借款额度,平台要求借款人的借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3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此种限制意在控制单个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本金保障计划,则旨在督促投资者分散投资。根据拍拍贷官网的说明,对于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者,在出现坏账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金额时,将于3个工作日内获得赔付:1、成功投资50个以上借款列表(同一列表的多次投标视为一次);2、每笔借款的成功借出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入金额的1/3。须注意的是,本金保障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拍拍贷,拍拍贷对投资者先行偿付本金后,并不发生债权转让。日后借款人还款,该笔款项仍然归投资者,而非拍拍贷。换言之,所谓本金保障计划更像是一种营销策略,而非拍拍贷向投资者提供的担保。拍拍贷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向借款人收费:对借款期限6个月(含)以下的,借款成功后,收取本金2%的手续费,不成功不收取;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借款成功后,收取本金4%的手续费,不成功不收取。而对于投资者,拍拍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商业合理性分析
1.风险定价自主性
借贷领域中,不论是风险控制还是盈利水平都离不开定价,信贷部门对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信贷定价,在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信贷产品基准利率基础上,对产品价格进行浮动,浮动区间在央行规定的范围内。2012年起,利率市场化进程开始加快。2012年6月和7月,央行连续推出新规则,允许存款利率可以上浮,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10%;贷款利率可以下调,下限为基准利率的70%。2013年7月,央行宣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部放开。
虽然目前贷款利率管制已全部放开,但大部分银行尚未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还做不到根据客户风险、期限、抵押品以及自身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等,实现逐笔定价。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利率设置比较僵化,很多贷款的利率与客户的风险等级不成正比,与贷款期限也没有关系,贷款利率并不能反映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因为存款利率的管制没有同步放开,银行在与借贷企业的贷款利率协商中,仍然会守住其盈利底线。而在资金吸收端,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及理财回报普遍偏低。据金牛理财网监测数据显示,5月27日共84家银行在售非结构性人民币理财产品553款,银行理财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27%。从收益率分布来看,超6%的产品只有22款,市场占比4%;超5.5%的产品有185款,市场占比33%。而这些理财产品的起投门槛从5万至50万之间不等。
相对于银行被动的利率设置,P2P平台在投资者和借款人方面定价均较为自由。以拍拍贷为例,针对资金借入者,拍拍贷依据借款人资质和借款需求,分别推出普通借款标、网购达人标、应收安全标、网商用户标、私营企业主标、莘莘学子标六类借款产品,且每一种标的借款利率浮动区间各不相同,如下图所示。
平台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较大,平台有更大的风险定价自主权。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会更优惠。在拍拍贷上,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均按期还款,其信用等级将会提升,借款利率也将逐步下降。从投资者角度来看,P2P平台上的投资者收益率通常在10%以上,最高能达到20%左右,明显高于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3%。可以说,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更加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要求。
2.投资借贷之便利性
传统银行借贷模式下,借款人需要去银行网点提交申请,手续复杂,获批时间较长,借款人往往需要等待一个多月才能获得借款。而P2P借贷平台的审贷程序则较为简单。采取线下审核的P2P借贷平台往往在各大城市设立门店,审贷人员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收入水平极为了解,审核过程较为迅速。据陆金所平台相关负责人透露,通常情况下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请自提交之日起1—2天内即可上线,并且一旦上线即被哄抢一空。利用纯线上审核的P2P借贷则更为便捷,如拍拍贷,借款人无须去网点申请,只需在网上提交借款申请,并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扫描件,所有的审核流程均在线上进行。平台经真伪鉴定、评级后即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线,投标时间为1-15天不等,借款人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款项。这些P2P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则更为简单,只需网上提交基本的个人信息,在账户中按要求充值后即可投资,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
3.信用贷款之低门槛
虽然经过近十年来国有银行业的重组、改革、改制、上市,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与风险控制能力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就我国整体企业融资状况而言,金融压抑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比超过99%,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而这4000万小微企业只有3%获得了银行贷款,四大行的企业贷款部分业务中,小微企业占比不超过20%。而P2P借贷恰好是对传统金融系统的补充,服务于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underbanked)的群体,主要为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短期周转需求占据很大部分。从社会分工来看,大额贷款需求会优先由传统金融来满足,无法达到银行准入门槛的借款人就会纷纷转向P2P网贷。
除了少数P2P平台,如“联合贷”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物,绝大多数P2P平台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仅发放信用贷款,无疑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银行传统方式,发放信用贷款给企业要满足具备诸多条件,如企业的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等;个人信用贷款要求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和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等条件。P2P借贷的申请条件则极为简单,以拍拍贷的普通借款标为例,只要是21-55周岁中国大陆公民、进行了手机绑定、有固定工作即可申请。
三、P2P网贷变型模式探究
上述典型的P2P网贷模式虽具诸多优点,但在中国的P2P行业中并非主流。典型模式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或违约,投资者只能自行承担风险,这种高风险会促使投资者仅进行小额投资或干脆彻底退出该市场。聪明的中国人对这种商业模式进行了种种改良,包括引入担保公司、增信、从小贷公司获取优质借款项目、设置本金保障计划、进行期限转换等诸多方法,使得中国的P2P市场异常繁荣。显然,P2P平台试图通过这些“变型”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P2P借贷市场中。将这些“变型”总结梳理,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模式
在分析此类P2P模式之前,首先对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等概念作简单介绍。依据金融理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具备三大功能,包括信用转换(credit transformation)、期限转换(maturity transformation)和流动性转换(liquidity transformation)。信用转换最初用来描述银行以其信用替代了借款人的信用。具言之,商业银行从存款人处吸收存款,再将其放贷给借款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按期偿还债务,存款人都可以要求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这其中,借款人无需知晓其存款最终借给谁,因为对存款人而言,重要的是银行的偿债能力而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期限转换,简而言之即为“借短债放长贷”。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在负债端,银行从存款人处吸收短期存款,存款人可以随时提现。在资产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是长期贷款,银行只有在债务到期时才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所谓流动性转换则是期限转换的结果,利用流动性好的短期存款发放流动性差的长期贷款。商业银行的上述三大功能致使其资产负债表非常脆弱,一旦出现信用危机极容易面临被挤兑的风险。而根据纽约联邦储备银行2010年发布的《影子银行》工作报告,具备上述三大功能而又未纳入对银行的监管和保护体系的交易结构为“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一些P2P网贷交易恰恰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功能,此类P2P平台实际上是在做资金池业务,资产负债状况不透明,平台以其自身信用或关联担保公司的信用替代了借款人的信用,同时进行期限转换,借短债放长贷,平台以高利差为主要收入。因而,也可以将此类模式称为“影子银行模式”。
对此类平台而言,网络仅仅起到广告宣传和信息搜集的作用,所有的信息搜集、放贷审核、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均是依赖实体网点在线下完成。投资者和借款人只需在网站上提出申请,就会接到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其投融资意愿。此类网贷公司在全国几百个城市和乡村均有实体网点,依靠这些网点去做上门家访获取客户,审核借款人,保证信息真实和项目质量,再由借款人以己财产向P2P平台创始人提供抵押担保,随后平台创始人放款给借款人,再将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通过销售队伍将其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借款人每月需要支付一笔综合服务费给平台,包括利息和中介费。为管控风险,平台会从收取的服务费中划拨部分收入至一个风险金准备金账户,约定将风险金用于对投资者损失的赔付,同时又将赔付的金额限定在该账户的金额范围内。考虑操作合规性,平台的风险备付金采用银行专户管理,与公司的其他运营资金相对隔离。从平台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在资产端,此类P2P平台依据借款人的差异推出多种类型的融资工具,向缺少资金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微小企业主、农民等提供贷款,借款人按月还款,借款期限6个月至24个月不等,具体的每月还款金额由平台针对借款人的经济情况而定。而在负债端,投资者实际上购买的是由P2P平台发行的以对投资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已经完全颠覆了传统P2P交易借款人和投资者“一对一”状态,P2P平台成为实际上的交易对手方,参与到交易中。借款人参与的融资项目与投资者购买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投资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钱投给了谁,借款人也不知道具体的资金来源。平台实际上已经以自己的信用替代了借款人的信用,对借款人的债权进行了金额拆分和期限转换,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四档模式,到期后投资者可通过转让债权资产回收出借资金。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小额的、短期的资产支持证券。
虽然银监会明确禁止P2P平台从事此类资金池业务,但是仍然有很多P2P平台使用一些伎俩掩盖实质,或形式合法实际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二)信用转换模式
该种模式下P2P平台不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但又不完全具备上述银行的三种功能,仅进行信用转换。交易中,由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或“本金保障计划”为投资者的本金或本息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投资者注重的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实力以及“本金保障计划”的资金的总额,代表性的平台有陆金所和人人贷。依据信用转换的方式不同,这一模式可进一步细分为“对接担保公司类”、“对接小贷公司类”、“本金保障计划类”。
1.对接担保公司类
“担保公司”运营模式,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或关联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或关联担保公司先行偿付,陆金所即采用此种模式。陆金所全称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37亿元人民币,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
陆金所采用的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投资客户主要来自于线上,包括个人、中小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借款客户七成来自于互联网,剩余三成是由各地门店实地宣传引来的客户。借款人在陆金所注册申请借款后,客服人员通过电话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目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工作、居住、信用卡使用以及房屋、汽车等贷款情况。接着,借款人前往陆金所指定的线下网点,提交审核需要的所有材料。随后,陆金所委托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对借款方的信用进行审查与核实,提供担保。陆金所平台每天分四个时段(11、14、17、20时)发布新的投资项目,主要原因在于陆金所有意控制发行量,做好风险筛选,以控制交易量增速,目前日均业务量约为一千万元。在资金富余端,投资者先向其在陆金所的账户充值,再进行投标,交易成功后,平台放款给借款人。投资者在投标时,无法看到借款人信息和具体的资金用途,陆金所对此的解释是,平安融资担保公司已经为投资者做过筛选和鉴别的工作,逾期和坏账都由担保公司全额赔付。陆金所不对债权进行分拆,不做资金池,一个借款人仅对应一个投资者。交易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借款合同,合同中列明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随后,借款人按月归还本金和利息,由平台收取后自动将款项转入投资者账户。所谓平安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指若借款方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具体的交易流程图如下:
为满足投资者资金周转的需求,陆金所向投资者提供债权转让服务。投资者持有债权满60天后,即可在“转让专区”转让债权,这就大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根据2014年5月31日官网的数据显示,“转让专区”的转让成功率为100%,挂牌至成交耗时平均1.3分钟。“转让专区”本质上是债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一方面提高了流动性,便于有资金周转需求的投资者变现,另一方面,也增加市场供应量。由于优质借款人较少,再加之平安集团的平台效应,陆金所目前的产品销售非常火爆,基本上发标后几分钟内即被抢光,开辟了二级市场,能有效增加项目的供应量,使更多的人参与投资。
陆金所给投资者的回报率相对于其他P2P平台偏低,收益率仅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如最新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则投资者一年期预期年化利率为8.4%;两年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则投资者预期年化利率为8.61%。许多投资者被8.61%的年化收益所吸引,投资后发现回报并没有标明的那么高。这里需要解释“等额本息”的偿还方式。交易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在整个还款周期内,每月偿还相同的金额,其中包括部分本金和当月利息,每月借款利息按月初剩余借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因本金逐月返还,剩余本金减少,因此每月的还款金额中,利息所占比例逐渐减少,本金所占比例则增加,经计算实际收益率相当于4.72%。[假定投资者通过陆金所的稳盈-安e贷,借出资金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陆金所的标的大多为36个月),那么投资者每月会收到8727. 07元,到了1年末,连本带息一共收到104724.87元。其中,利息收入为4724.87元,收益率是4.72%。]投资者之所以会借钱给借款人,是因为投资者信赖平安融资担保公司的实力,看重其本息全额赔付能力。整个交易结构的核心即是平安融资担保公司,以自身信用替代了所有借款人的信用,进行了信用转换。与上述影子银行模式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下陆金所并没有做期限转换,虽然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其债权,但是针对平台(或担保公司)而言,并没有发生资金抽回,仅是债权人由甲变成了乙。这种交易结构相对影子银行模式要安全、稳健得多。
2.对接小贷公司类
此类网贷交易的借款人来自于不同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来自于平台。有利网即是此类模式的代表,将征信和贷后管理外包给小贷公司。先由小贷公司对借款项目进行审核,有利网在此基础上再作一遍考核筛选。这些提供借款项目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经有利网挑选的资质较佳、风控能力较好、经营状态良好的公司。有利网会要求可以提供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利网上的投资者进行100%的本息担保。而不能自行提供担保的小贷公司通常会引入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然,担保公司会和小贷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偿付后,可向小贷公司追偿。小贷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资质各地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各地方管理办法里给予的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如江苏省允许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其他一些省市的小贷公司则被禁止。两种类型中,能够提供担保的小贷公司参与居多。具体交易模式如下:
借贷交易达成后,由小贷公司进行贷后管理,其与P2P网贷平台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会督促借款人还款。在收益分配上,五成以上收益归小贷公司,平台取得的收益较少。
此种模式下,小贷公司以其自身信用替代了借款人的信用。即便有担保公司的参与,担保公司在整个交易中起到仅是“通道”作用,真正的偿付者实际上是小贷公司。
3.本金保障类
“本金保障计划”平台,会在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当理财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平台以风险备付金先行向理财人垫付本金或本息。此处的“本金保障”与拍拍贷推行的本金保障计划不同。拍拍贷利用本金保障计划先行偿付给投资者后,不发生债权转移,日后借款人还款,投资者仍然能够获得偿付。而此类平台利用风险备付金偿债后,发生债权转移,平台成为新的债权人。
此类“本金保障”计划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不设定特殊的条件,只要是平台的投资者都可以享受其保护,如人人贷;另一类旨在鼓励投资者分散投资,投资者只有投资笔数和单笔投资比例符合平台要求时,才受到本金保障计划的保护,如点融网。
人人贷的官网显示:“‘本金保障计划’是人人贷为保护平台全体理财人的共同权益而建立的信用风险共担机制。平台的所有理财人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后,在平台的投资行为均适用于‘本金保障计划’,理财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人人贷的风险备用金专用账户由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托管,该行每月出具的《资金托管报告》公告风险备用金账户的金额变动。“本金保障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人人贷根据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协议向其所服务的借款人所收取的服务费。在偿付方面,人人贷适用的是有限偿付规则,即“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对理财人(债权人)逾期应收赔付的偿付以该账户的资金总额为限。当该账户余额为零时,自动停止对理财人逾期应收赔付金额的偿付,直到该账户获得新的风险备用金。此外,当“风险备用金帐户”内金额超过当时平台上所有债权本金金额的10%时,人人贷有权将超出部分转出该账户,转出部分归人人贷所有。下图为《人人贷风险备用金账户-产品垫付规则明细表》,可以直观地看到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运作细则。
(三)自融模式
与上述三种模式不同,此类P2P平台不再是中介机构,而成为资金稀缺方,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平台向投资者虚构借款项目,实际上是融取资金供平台自身使用,一般此种平台在正常经营时很难识别,往往出现投资者兑付困难、平台倒闭、老板跑路时才暴露其真实面目。
在中国实践中,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受到严厉打击,而P2P网贷则因为是新生事物,监管机构并未对其设置任何准入门槛和监管措施,因此很多缺乏资金的实业公司干脆自己设立P2P平台,融资供自己使用。[彭冰:《非法集资与P2P网贷》,《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第3期。]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可以将P2P平台和实业公司看作一个融资整体,如倒闭的P2P平台“都梁创投”,其创始人汪忠洲先积累有投资意向和资金的投资者,随之在淮安当地寻找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家,这些商人或欠债或在银行融资困难,汪忠洲以“低廉快速资金”的理由,说服他们创立P2P网贷平台。之后其团队便会组织、撰写系列考察报告,向投资者推介平台和企业,并给予高息和奖励吸引投资。此外,还有一些自融模式的P2P平台向投资者虚构借款标的,将融得的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
四、对P2P网贷在中国发展的监管建议
由于不同模式的P2P交易结构不同,对其合法性分析和监管应对亦有所差异。我们总结P2P从事正规业务与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从平台充当的角色来看,信息中介类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仅起到收集信息、分析信息、撮合交易的作用,平台的收益来自收取的手续费,不参与交易中,不具备任何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等商业银行的特殊功能。因此风险并不集中在P2P平台,而是分散在各投资者中。由于这类平台不提供担保,投资者需要自担风险,投资者仅愿意做小额放贷,借款项目平均借款金额仅为一万元左右,分拆后的资金额度将会更小,这对投资者的影响较弱,因而不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对接担保公司”类的P2P借贷,由于其进行了信用转换,风险主要集中于担保公司,因此,以类似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逻辑来监管P2P网贷即可。交易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虽然与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动辄上亿相比,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要求可能偏低。一般认为担保公司的各项指标高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该P2P网贷的运营模式即合法。
“对接小贷公司”类的P2P借贷即P2P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这就造成P2P平台打通了小贷公司和公众之间的资金输送通道,小贷公司可以直接向公众吸收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来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且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致使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所发放的贷款几乎全部为自有资金。而由于P2P平台的介入,使得小贷公司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违反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定。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呆账,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而对于“本金保障类”平台,其是以风险备付金账户为限对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存在违法之处。只是目前提取的备付金比例较低,当出现大额坏账时,对投资者的保障能力较弱。
自融模式下,平台虚构融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成为实际的融资主体,往往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违法性毋庸置疑。至于影子银行模式,虽然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已经明确表示P2P平台本身不得归结资金搞资金池。但是由于P2P网贷运作的不透明性,一些平台仍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资金池本质,开展“影子银行”业务,赚钱高利差作为收入。绝对的禁止很可能会导致此类资金池业务转为地下钱庄,反而会加剧风险。
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目前也只停留在呼吁监控整个“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层面,并未采取具体措施禁止相关业务。因此,可以援引对银行的监管逻辑设计针对“影子银行”类P2P的监管制度,如提高透明度,计提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等条件,但是这些条件应当相对宽松,以免要求严苛遏制了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
五、结论
P2P网贷近年来在中国急剧发展,运行模式纷繁芜杂,其中不乏一些平台蕴含违法性风险。本文对我国P2P网贷的运行原理做出细致梳理,将其大致分为四类:信息中介模式、影子银行模式、信用转换模式和自融模式。对于信息中介模式无须监管,对于信用转换模式,需要就不同的转换方式具体分析。对接担保公司类P2P借贷,如果担保公司相对平台具有独立性且其满足我国法律法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的最低准入标准,则通常不具有违法性。“本金保障类”模式通常不存在违法性。自融模式的违法性非常明显,可能构成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时,还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对于“影子银行”模式的P2P借贷,应提高经营透明度,可以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控制风险。(来源:《互联网金融与法律》;文/岳苏萌;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