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路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日完成路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
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诱惑,香港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决的说“不”,香港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
从2010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2013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高调”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阿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
玄妙的“董事提名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其实说起来很简单,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
表面上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的仅仅是董事的提名权,而非决定权。但是仔细研究阿里巴巴的章程,不难发现其中暗藏玄机。根据阿里的官方资料,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才能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是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则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不仅如此,阿里的最新招股说明书还阐明: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也就是说,无论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股东会是否同意,合伙人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实质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已经通过上述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目前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有4人由合伙人提名;招股结束后,合伙人可以再提名2人,届时董事会将有共11名董事;同时,阿里巴巴已经和软银及雅虎达成投票协议,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为阿里巴巴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前提是软银至少持有15%的已发行的普通股)。
为了保证合伙人这一权力的持续有效,阿里巴巴还规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95%的到场股东或委托投票股东的同意。根据官方披露,马云、蔡崇信在IPO后仍然分别持有阿里7.8%、3.2%的股份,而二人目前正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中的永久合伙人,由此看来,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坚如磐石,难以打破。
合伙人的产生与“合伙人委员会”
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资料,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任职资格中的“客观”条件很简单:为阿里巴巴或密切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其他条件,诸如“必须具有非常正直的人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以及能传承公司文化或者愿为公司价值观竭尽全力”,都十分“主观”。
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新合伙人的选举一年一次。现有合伙人一人一票,需要75%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候选人才能被选为新合伙人。但是,阿里巴巴又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拥有一定的阿里股份,由此可见,能够成为阿里合伙人基本都是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阿里股权的高管。
根据最新资料,阿里合伙人已经增加为30人。但是,笔者认为,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人委员会”。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由五位合伙人(未来可能人数增加)组成,每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有二项核心职能:
1、负责管理合伙人选举。也就是说任何被提名的候选合伙人必须经过合伙人委员会的确认才能成为正式的候选人。
2、提议和执行阿里高管年度奖金池分配。阿里合伙人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提议高管的年度奖金池,并在董事会表决后,在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同意下给公司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分配奖金。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和曾鸣。
“永久合伙人”与“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最新一期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合伙人的退休和除名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这是马云等对于较为封闭的合伙人制度的一次调整,也可能是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或者顺应IPO的需求。
合伙人的退出机制
根据阿里公布的资料,阿里的合伙人符合以下某一情形的,就丧失了合伙人的资格:
(1)60岁时自动退休
(2)自己随时选择退休
(3)离开阿里巴巴工作
(4)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5)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
同时,阿里又规定了永久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二种特殊的合伙人身份。阿里规定,只有永久合伙人将一直作为合伙人直到其自己选择退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选举除名。目前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只有马云、蔡崇信。永久合伙人的产生,可以由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退休的永久合伙人或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
此外,退休的合伙人还可以被选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权利,但是能够得到奖金池的一部分分配。
永久合伙人如果不再是阿里巴巴的职员,则无法得到奖金池的奖金分配;除非他仍然是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评析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潮流的体现,他和京东等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治理架构,实际是一个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是“换汤不换药”。
1、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将公司的控制权在形式上归于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有利于公司内部的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双层股权结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规定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
3、阿里合伙人的选举,合伙委员会、永久合伙人的设置,实质是:合伙人的产生资格仍然由马云等创始人说了算。最终还是将公司的核心控制权集中在马云、蔡崇信等创始合伙人手中,只是更加隐蔽和考究。
4、由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和持有的股权结合的并不十分紧密,有利于现有合伙人实现一部分套现,而继续保有公司控制权。
5、公司的核心控制权由少数管理层掌握,确实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对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美国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显然也是对于自己监管能力的一种自信。(来源:星瀚微法苑;文/卫新;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