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6月23日消息,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今日发布《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upload_data/falv.pdf)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引起了广大电商用户、业内人士以及媒体的关注。
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违规及行业垄断案(反垄断案)
【案例简介】
2015年2月14日,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宣布合并,之后易到用车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易到用车认为,合并方之一快的去年3月在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到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过千万,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按照相关法规,两家的合并即使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商务部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
【案例点评】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次滴滴快的两家具有极大前景的高科技公司,在西方情人节当天喜结良缘,对于网络叫车市场显然是一件重大事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一件不愿看到的事故。毕竟两家公司占据了叫车软件市场的半壁江山,而且为了培养消费习惯也已经投入了数十亿的真金白银,消费者已经是乐享其中的优惠了。此次合并从市场份额上进行分析,应当是涉嫌垄断的一种行为,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市场份额,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是由于叫车软件市场份额的不确定性,以及高科技软件产品市场地位的确立,在此前均未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因此申报处于一种模糊地带,也客观上形成了似乎应当申报但最终未曾申报的后果。诚如《从0到1》书上提到的竞争对于高科技、高利润企业而言并非是好事,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的创新企业,应当以十倍的优势超越其他企业而避免竞争。似乎滴滴快递深悟到了此观点,合并只是开始,市场份额调整还需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