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本想委托同事在手机官网购买一台新手机,不料使用不久手机便出现问题,送到手机维修中心维修却被告知该手机并非正版手机,无法给予维修,在得知同事并非在官网购买后,丁某将同事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赔偿购买手机款799元。
近日,该案经过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薛某在非官方网站上订购手机是导致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原告丁某自身亦存在过错,维持柳州市柳北法院一审判决,由薛某赔偿丁某手机损失479.4元。
2015年4月,丁某给了薛某800元手机款让其在某手机官网帮购买某品牌手机。一个月后,薛某告诉丁某,手机已购得,由于前一天薛某才和丁某说在官网上抢购该手机比较困难,丁某怀疑手机并非在官方网站上购买,故再三询问薛某,薛某均未吭声。手机使用不久后便出故障,丁某到该手机授权维修中心维修手机,却被维修人员告知手机是“山寨”的,不能给予维修,导致丁某手机至今无法正常使用。
因认为薛某在购机中欺骗了丁某,致使丁某花了799购买了“山寨机”,手机至今无法使用,造成损失,丁某于是将薛某诉至法院,索赔购买手机款799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薛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上购物经验,因此,薛某完全能够预见在非官方网站上购买手机很有可能买到假冒手机的后果,但被告并没有采取正常的措施(即在品牌手机官方网站上购买)避免该后果的发生,结果导致了原告购到的手机是假冒产品,在发现这一问题之后,薛某也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弥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未尽到善意、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丁某亲自参与了取货和验货的过程,其作为委托事项的最终受益人,应该谨慎地验明手机的真伪、好坏,并且在发现手机是假冒产品后,应当主动、积极地联系卖家,通过维权手段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尽职地履行上述义务,丁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决薛某承担60%的损失赔偿责任;丁某承担40%的损失责任,故薛某应向原告赔偿手机损失费479.4元,丁某自行承担319.6元的损失。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西新闻网 文/杨晶晶 韦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