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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13:16:2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网贷平台(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网贷平台企业)产品模式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决定对平台企业拟发行的涉及公众的产品模式实行备案制。

  第二条江苏网贷平台应当根据本办法将拟发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业务模式事前备案。

  产品类别:指网贷平台在平台上发布的不同基础资产、合作机构的产品种类,如供应链融资、个人消费借款、房屋抵押借款等。

  业务模式:指网贷平台不同交易结构的网贷平台经营模式,如直接借贷撮合、债权转让、活期产品等。

  第三条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业务模式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网贷平台相关备案工作。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网贷平台开展经营,应当在产品类别的发起设立、变更、展期、清算或清理等环节,按本办法规定向协会备案。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应当在发起设立、变更等环节,按本办法规定向协会备案。第五条网贷平台按照协会要求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网贷平台应在首次发行某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或开展业务模式的前5日内,将产品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和合法合规性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产品模式存续期间,发生对该类产品模式持续运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网贷平台应于2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网贷平台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协会产品模式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网贷平台提交备案材料完备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应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九条协会应按规定对已完成设立备案的产品模式配发备案编码。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条协会应建立创新产品类别、创新业务模式备案材料审查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对金融产品模式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协会对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备案材料要素是否齐全,签章是否清晰完整;

  (二)产品类别、业务模式是否符合央行、财政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三)合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会对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网贷平台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的风险是否匹配;

  (三)风险揭示或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协会对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做出具体安排;

  (二)是否有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地及时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协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约谈产品相关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网贷平台应每半年编制产品模式运行情况报告,于半年结束1个月内报送协会。

  第十六条已备案产品模式存续期间,协会可以对备案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网贷平台及相关存管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网贷平台出现产品模式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多次出现备案不及时或备案材料不完备、不配合现场检查等情形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约谈;

  (二)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在最长一个月的时间内暂停受理备案申请;

  (五)关闭备案窗口。

  情节严重的,协会应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妥善保管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备案信息,建立与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协会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业务模式制定备案指引,备案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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