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如今网购流行,拥有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的人不在少数。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予以冻结,促使其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5年初,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与周某达成了口头购猫协议,约定共交易6只猫,售价2万余元。之后,张某和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款后,从周某处抱回了4只猫,剩余2只猫一直未予交付。
谁知,交易后不久就有一只猫因猫瘟而死亡,交易的其他3只猫也陆续因病死亡。对此,张某和李某认为周某拒绝交付交易中的剩余2只猫和出售患有猫瘟的猫构成严重违约,经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2万余元及利息。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买卖合同并由周某返还货款1万元的调解协议,但周某未能如约履行。张某和李某遂于2015年9月向蜀山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卷宗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周某电话号码,多次联系周某督促其履行调解协议,但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此,执行法官经前期查证未能发现周某拥有可执行财产,遂另辟蹊径——通过网络线索寻找周某的财产,但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虚拟账户如何进行资金的冻结和划扣,成为该案执行初期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意愿,并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执行法官经过多方面网络搜索、排查,通过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对被执行人周某的支付宝账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
最终周某因支付宝账户被查封而很受影响,遂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希望法院能早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据了解,这是蜀山区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账户进行强制执行,拓展了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将债务人的网络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视为其现实账户资金而予以执行,从而挤压了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最终完成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的目的。(来源:中安在线 文/完颜华杰 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