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促进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二)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共享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环境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引导。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完善,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停放。
二是强化安全。确保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
三是注重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
四是加强协同。发挥政府、社会、企业资源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市加强指导协调,区强化属地管理。
(四)各方责任
政府:市级负责制定共享自行车发展政策文件,编制慢行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和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各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区级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建设完善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停放点等慢行交通设施,动态监测并指导区域车辆有序投放,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管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承担自行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并保证质量安全,建立车辆管维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配备管理力量,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
用户:在使用共享自行车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并自觉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公安、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充分运用共享自行车运行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市级层面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区级层面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试点非机动车微循环网络等,规划建设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各区政府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路段;协调推进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和设施建设。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落实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鼓励企业在非公共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点。
三、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企业经营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力量。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存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二)强化车辆质量安全。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确保车辆质量可靠。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依法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当向交通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四)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五)完善车辆管维机制。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并保持运营车辆车身干净、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四、强化行业有序管理
(一)加强投放监测指导。共享自行车投放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应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对区域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监测与引导。
(二)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各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对投放车辆的乱停乱放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可以自行负责,也可以与属地政府合作部门,委托属地专门管理队伍,共担现场管理成本,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鼓励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力量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违规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会同城管对现场及时予以清理。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市质监部门重点针对车辆质量、人员配备、车辆完好率、应急处置、车辆使用年限和报废回收等方面,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开通公众微信、微博和服务投诉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加强服务和自律意识,引导本市共享自行车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四)注重信用管理约束。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市公共信用平台应建立针对共享自行车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指导企业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企业与公共信用平台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将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规范用户使用行为。共享自行车用户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结合交通执法管理,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倡导市民文明用车。企业应主动协助执法部门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违规证据,并督促违法用户主动到执法部门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对盗窃及蓄意破坏共享自行车、借共享自行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企业和用户权益。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政府协同管理。市、区、街镇等各层面相应建立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区级层面加强属地推进落实,统筹区属各职能部门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镇层面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车辆停放点设置与日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起草共享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编制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导则,指导各区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和相关工作推进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共享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共享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停放和骑行秩序进行执法。
市住建委、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委负责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的指导,并负责价格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规土局负责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指导督促各区规划与相关配套用地落实。
市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自行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消保委牵头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统一合同文本格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享自行车企业规范服务、公平竞争。
(二)加强用地资金保障。开展大数据分析,在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商业与公建设施规划建设中,研究落实非机动车停车用地保障和配套停车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设施完善。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