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2016年至2018年,二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81件,审 结2063件,结案率为99.14%,涉及总标的额约1.77亿元。案件诉求主要集中在确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给付、加班费用的认定 和给付、福利待遇的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其中,涉及代驾司机、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工等新型职业的劳动 争议案件占比增加。
案例一 :外卖骑手状告网络公司
今年7月,二中院审结一起涉及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经查 明,2017年11月10日,宋某经人介绍,应聘骑手一职。宋某通过扫描电脑后台二维码,在其手机下载送餐团队App,并扫描天津某网络公司提供二维码接 单送餐,送一单5元钱,按月结算、现金支付。天津某网络公司系上海某信息公司在本市某区的运营商,所有订单汇总到上海某信息公司,其再将该区的订单传给天 津某网络公司,经公司发给宋某。2019年1月10日,双方发生纠纷,宋某要求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快递员起诉快递公司
今年3月,二中院审结孙某与天津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孙某主张其与天津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10月工资,但双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工资非天津某快递公司进行发放,其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经审理,对其诉请未予支持。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新型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二中院按照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了审理。在外卖骑手案例中,根据在案证据,员工一方受企业管理, 工资由企业发放,且员工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安排,依法认定其劳动关系;在快递员案例中,由于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因此未予认定劳动关系。 依托于“互联网+新型经济”模式,各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运营模式,立足于劳动关系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的三大特征,重点把握 从属性的核心要素,综合判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来源:今晚报 文/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