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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马恺浓:新规出台 跟商标恶意维权说拜拜
马恺浓微信公众号“马上懂法”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10:17:20

(网经社讯)《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知产维权诉讼大量增加,这体现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也不乏有一些“浑水摸鱼”之辈,利用法律疏漏,恶意维“权”,谋取私利。这种情况在商标领域尤其突显:非使用性目的注册商标;大量囤积商标;商标抢注;“傍名牌”“傍名词”等情形屡现不止。

以往,商户因商标乱象无法正常经营,诉讼缠身;电商平台大量接到商标恶意投诉、要求下架相关商品;即使到了法院诉讼阶段,如何裁判亦存在争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正通过,首次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即将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更是对商标申请注册进行了细化规定。

本文旨在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进行解读,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基本原则:诚信为本,使用目的

该规定全文共提到3次“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该规定中,是指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申请中的委托人)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商标专用权有实际的使用需求,不得申请注册非使用目的的商标。

使用目的的判断标准:

1、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该条主要针对“大量囤积商标”乱象,抑制商标权属流转中的恶意抬高价行为,保障真正有需求的企业能够获得注册商标。

2、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3、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该条系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在商标注册领域的实际应用,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可以充分揭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为商标注册部门审查提供依据。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该条主要针对“傍名牌”乱象,如“美白勺”(知名品牌:美的)。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该条主要针对“傍名词”乱象,如“赵本衫”(小品演员:赵本山)。

以上因素应综合考虑。

使用应具有连续性:法定撤销事由

三年: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两个月: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规制对象: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3、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

4、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5、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6、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7、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3、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不同阶段发现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理

1、新申请

商标注册部门发现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2、公告期

被动: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主动: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已注册

被动: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主动: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恶意申请的处罚

对申请人:

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商标代理机构:

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文/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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