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就“直播带货监管问题”采访时认为:
1、虽然直播带货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依照直播带货的表现形式来看,符合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电子商务概念,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约束。
2、直播带货之所以难以监管,首先,由于直播行为带有即时性,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事先难以有效防范,事中也难以及时被平台及监管部门发 现和制止;其次,如果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直播平台本身不属于电商平台,难以对主播的带货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最关键的原因在于直播带货过程中, 主播角色的性质有多种可能,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3、主播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况:“一是主播为自己经营的产品宣传,这种情况下,主播的角色是产品销售者,如果宣传内容虚假,则其涉嫌欺诈,需要承担假一赔三 的法律责任;二是主播为其他商家的产品做宣传,这种情况下主播的角色是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需要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的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 义务,否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消费者如遇到虚假广告,首先可以追究向其销售产品的商家的责任,也可以追究主播或其所属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