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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以案说法:网购进口食品安全吗
刘更超 张夏意北京日报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08:45:48

(网经社讯)很多人喜欢网购进口食品,认为其性价比高,质量可靠。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在司法实践中,进口食品领域是网售食品安全案件的高发区。那么,网购进口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法律问题?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

  案例

  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进口奶粉能买吗?

  新手妈妈米女士对进口奶粉情有独钟,经过精挑细选,她在一家网店购买了3罐日本某品牌婴幼儿奶粉。涉案产品的详情页面显示,奶粉产地为日本,适 用人群为0至1岁。收到奶粉后,米女士又查询了该产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到所购买奶粉的生产企 业,甚至产地国都不在名单之列。米女士慌了,要求网店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均遭到拒绝,店铺明确表示“奶粉肯定没 问题,但是你要的这些材料一个也没有。”于是,米女士将该网店诉至法院

  法官释疑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店铺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上述涉案产品是奶粉,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 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 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本案中,店铺通过网络销售的涉案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并且该店铺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所以法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 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审判实践中,网络售卖进口食品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现阶段,我国食品的进口流程主要是以下四步:

  第一步是备案和注册。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出口商、代理商应当根据真实的企业备案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因此,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化妆品时,可以通过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或者是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第二步是报关、报检。在政府机构合并后,报关和报检同时进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人应当带着四类材料统一申报:一是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是批准文件;三是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是针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海关对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签发报关单。

  第三步是入监管仓。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步是查验、抽检。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如果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海关会出具不合格证明。

  对于食品进口流程,不仅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要严格把握,店铺经营者要对进口商、出口代理商的资质与合格证明材料逐一审核查验,而且消费 者也要尽量规避相关风险,起码在购买进口食品的时候,知道要查看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并且有查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 备案信息的意识。

  案例二

  能代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燕窝吗?

  张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0盒即食冰糖燕窝,店铺的产品详情页面显示燕窝为“越南原装正品”,她收到燕窝后发现包装盒上标明产地为越南胡志明 市。张女士不放心,去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目前我国仅准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燕窝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燕窝产 品通过正常贸易形式暂不能进口。于是,张女士将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方辩称,该燕窝是张女士委托代购的。

  法官释疑

  上述案件中,张女士与店铺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虽然网店辩称越南燕窝是张女士委托代购的,但涉案商品的页面上并未标注,而且在下单当天就从浙江省发货。同时,店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第1712号公告),除另有许可外,名录内物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其中就包括燕窝。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公告,我国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截至目前,仅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燕窝 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案件中,因涉案产品产地为越南,无论店铺以何种方 式进口涉案燕窝,均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另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还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从疫区、核辐射区进口食品的公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店铺或朋友 圈违反此类禁令经营进口食品,给消费者带来重大隐患。法官提醒,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全部没有合法的来源,消费者不要购买。同时提醒网店,国家对进口食品有 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要以代购等经营模式作为逃避管理的挡箭牌。

  案例三

  预包装进口鹅肝酱中文标签不实怎么办

  酷爱法国鹅肝酱的方先生在一家店铺一次性购买了15罐,收货后,他想进一步了解鹅肝酱的进货来源,就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国内经销商进行查证,发现竟然无法查实经销商名称。他认为,鹅肝酱的进货来源肯定不靠谱,于是将店铺诉至法院。

  法官释疑

  预包装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非常常见,而且涉诉量很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 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店铺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食品经营者 的法定义务。上述案件中,店铺并不了解进口食品的基本知识和产品信息,加贴中文标签的经销商信息又不实,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此种情形下,法院认定方先生 购买的鹅肝酱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所谓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给出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说到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最常见、也是最易被发 现的问题是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还有一类是漏标的情况,就是进口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营养成分,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 项;最后一类是标注错误的情况,这种最难被发现。

  可能有人不以为意,认为“不就是个标签嘛,又不影响食用”。其实,标签非常重要,一方面能让消费者了解到产品资质信息,包括产品的原产地,境内 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知晓产品的配料、保质期、储存及食用方法等重要信息最直观、最有效的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标签违 法案件的背后,就是不良商家打着进口食品的幌子售卖“三无”与假冒产品,因此消费者必须要保持警惕。

  法官提醒,对于进口商来说,要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重点审核,如实记录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或进口批号、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网络平台中的店铺、商家要审查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资质,仔细查验进口食品有无中文标签、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进一步查询 进口的食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的货物品名、规格、批号是否对应等,只有把这些问题都查验清楚,才能说是履行了经营者 的查验义务。(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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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网购存在哪些风险

  许晓晨 韩耀斌

  跨境电商购物具有价格优惠、种类繁多、原装品质、便利性强等特点,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但跨境电商购物容易引发诸多风险,消费者需要做好防范。

  跨境电商购物主要包括“海淘”、代购和跨境电商平台购物等方式,较普通的电商购物方式有着更高的维权成本。多数商家在境外,消费者不便起诉维 权。因跨境电商购物运输时间长,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时,可能已经超过海外电商对于质量问题的处理时间。即使没有超时,面对跨境邮寄的高费用,消费者也往往 望而却步。多数代购商家更是在商品页面中明确提出,无法提供退换货服务。

  在跨境电商购物过程中,往往需要消费者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供海关清关使用。一般需要消费者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这些信息与图片的经手方包括跨境电商购物平台、代购商家、物流公司等,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此外,消费者很难核实代购是否真的去往境外采购,一些管理不规范的跨境平台也不断被爆出售假,这都存在着交易风险。

  通常,跨境电商购物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是消费者与代购或跨境电商平台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根据交易行为特征进行判断。若代购或跨境电商平 台已经提前购得了特定的商品,并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站店铺或平台上发布,明确该商品的价格,只需购买者选择合适的型号、数量,即可点击购买,则可以认定 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若代购或跨境电商平台并无现货,而是需要消费者先下单,进而在境外采购商品,消费者需要支付卖家的费用包含商品本身的费用、运费、代理 服务费以及通关手续所需的相应费用,消费者应配合协助办理通关手续,并且双方需对上述各项费用作出明确的约定,此时,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对于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商家理应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商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而对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双方,是代购或跨境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于海外购买商品并邮寄,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形下商品需要加贴中文标签。

  买卖合同关系下,跨境购物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性,代购或跨境电商平台承担卖方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如果商品存在瑕 疵,对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害的,代购或跨境电商平台需要赔偿损失。若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形式的代购关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商品质量与代理行为没有关联 的,消费者则不能够要求代购或跨境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时要货比三家,尽量选择有第三方资金监管的大型购物平台,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消费者选择在大型 跨境电商平台购物,维权也更为简便。鉴于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风险,消费者更应注重在各个环节中保存证据,包括下单时间、下单时商家承诺的 发货及送达时间、下单时的商品页面介绍、商家实际发货情况、货物清关时间及运输情况等。如果商家要求上传身份信息供清关使用,尽量选择官方购物网站、平台 或者物流公司官网上传,避免以聊天的方式将身份证照片传给客服,同时可以在身份证照片上加水印的方式,避免身份信息被盗用。(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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