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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丁梦丹:平台应采取正当合法竞争手段 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
意志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15:30:37

(网经社讯)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该笔罚单则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一笔罚单,超过了之前2015年高通被罚60.88亿元。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

本次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作出的有关反垄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里巴巴滥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这182多亿的罚单必将开启新的互联网竞争时代,也反映出国家应对反垄断的强监管决心,维护市场的自由、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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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丁梦丹律师)

此次处罚决定书从反垄断的构成要件并结合互联网新业态、市场经济供需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并说理,可谓将《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限制”进行教科书式的诠释,极具指导性意义。

《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明确提出平台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设定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2021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得采取各项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第32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排他协议,格式条款等不正当手段限制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电子商务法》规定的5-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200万罚款。如果平台经营者进行排除或限制经营行为,同时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嫌利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巨额罚款。

综上而言,对经营者而言,应采取正当合法的竞争手段,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对平台经营者而言,不得利用其市场地位加以限制或排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进而形成平台内生态体系的闭环竞争环境,主导和控制闭环内的竞争发展,违背互联网大环境市场竞争下的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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