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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意志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 18:51:36

(网经社讯)4月26日,市监总局发布通知称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此,美团微信公众号发文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据网经社(100EC.CN)不完全统计,因垄断问题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互联网公司有阿里巴巴、银泰百货、唯品会、腾讯、百度、好未来、阅文集团、丰巢等,而正在被市监总局反垄断立案调查的有美团和五矿发展。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快评解读。(详情见专题: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http://www.100ec.cn/zt/elmsj/

(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认为:

1、先有“阿里巨额罚款”,随后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到近期的“美团”反垄断立案调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信号。政府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表现了对反垄断的关注,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方面。互联网平台及行业或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2、互联网平台行业作为新兴的民营资本,其发展一直是“野蛮式”的,头部几家大公司基本上垄断了行业。目前政府开始针对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调查,表明政府已经开始着重互联网企业规范和监管。针对企业来说,尤其要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企业内部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和体系。企业自身制定加强反垄断防范,通过自身规范防止垄断行为。

(2)企业需建立专业队伍,规范企业经营合规。建立专业合规团队,通过制度培训或律师咨询,提升团队合规能力,通过人员把控防止垄断行为。

(3)企业需及时报告。针对重大合规事件,应当及时向相应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进行备案报告。努力做到,早报告、早预防、早解决、少损失。

(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阿拉木斯认为:

1、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互联网企业和线下企业的经营,基本都是以平台的模式展开的,而对于用户来说,在特定消费领域不太可能同时使用多个平台,这样互联网领域就有了只有第一才能生存的说法。这种规律就导致这个领域的竞争非常激烈和残酷,一般都是发生在市场率占有的前几名之间。   

2、竞争分为合法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两大类,依靠更好的服务取胜是合法的竞争,依靠欺诈威胁等手段实施的竞争则是不正当竞争,是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二选一就属于后者,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实施者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还会同时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近几年我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加大,此次继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处罚后,美团的被调查,进一步彰显监管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严厉态度,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表示:

1、市场监管总局4月10日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销售额的4% 计182.28亿元的天价罚单后,今天对互联网巨头美团“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引发市场热议和互联网企业高度关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及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政策规定,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明确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和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四项原则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

2、反垄断监管的社会价值在于互联网巨头往往通过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最终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3、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密集对互联网平台头部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不仅要求相关企业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而且对非头部企业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律威慑作用。互联网平台经济企业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聘请专业人士及时修改相关规则和平台电子协议,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四)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

1、反垄断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八大经济工作任务之一,在阿里巴巴被巨额处罚后,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要求34家互联网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进行整改,这一度传达了国内对于反垄断监管的方式将呈现多样化的信号,可能不会对多个互联网巨头逐一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而是采取要求行业自查自纠、并对此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仍不整改的企业再进行严厉处罚。

2、目前监管部门确定的一个月的自查自纠期限尚未结束,市场监管总局即对美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反映了国内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不仅没有放松,反而可能进一步趋严。因此除了美团之外,不排除还会有其他互联网巨头被反垄断调查的可能。

3、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企业,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进行的调查或处罚的案件已有三起,均集中在平台企业要求商家二选一这种限定交易行为,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这一行业顽疾给予高度关注和重点整治,并且试图根治这一问题。

(五)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

美团涉嫌垄断被调查,有可能与上段时间与饿了么之间二选一纷争有关,认定垄断有几个充要条件,首先是对于相关市场的论证,然后是认定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参照阿里的行政处罚书,美团在中国境内的外卖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是很容易被证明的,同时二选一行为已被明确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美团涉嫌垄断的概率是非常高的,除非可以找出二选一行为的合理性,否则按照美团千亿的销售规模,数十亿的罚款可能是逃不掉的。

(六)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曾表示:

1、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是永恒的命题,因为垄断本质上是经济资源的过度集中和不公平竞争,会影响整体经济的竞争活力。所以,国家层面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头部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意图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并不让人意外。

2、方超强进一步提到,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价格战”、“补贴战”以及一系列的旨在打造细分市场巨无霸的并购案,其实都有垄断色彩。此前,之所以鲜有触犯监管红线的声音,只是因为新商业模式出现,监管者不知如何监管罢了。这是法律监管天然的滞后性。但当监管者了解了新商业模式,又完善了诸如涉及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新涉垄断行为的定性等内容,反垄断监管就最终会到来。

(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1、反垄断调查是一个常态,针对任何巨头、任何的领域都是可能的,不仅仅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电商领域,还有可能涉及O2O,本地生活服务,游戏等等,都存在反垄断调查的可能性。

2、反垄断调查本身的深度和广度可能越来越推进,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普通群众前期可能会有一个接受过程,但是慢慢的随着反垄断调查的推进,大家都会接受这是一个熟悉的场景。

3、整个企业的合规成本会拉高,以后合规和反垄断方面可能会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标准配置

4、无论如何,这一切实际上都是为了让企业能够更健康的成长,让行业有序的发展,避免资本无序的竞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实现产业升级,为中国梦所背书。

(八)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曾认为:

对经营者而言,应采取正当合法的竞争手段,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对平台而言,不得利用其市场地位加以限制或排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进而形成平台内生态体系的闭环竞争环境,主导和控制闭环内的竞争发展,违背互联网大环境市场竞争下的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原则。

(九)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治律所任鸿雁律师认为:

1、今天下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官网通报对美团实施“二选一”涉嫌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是继阿里因“二选一”被重罚之后的又一起对互联网巨头启动的反垄断调查,引起公众的极大关心。

2、并非所有的“二选一”行为都是垄断行为。市监总局对阿里的“二选一”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认为其具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3、同样的,美团“二选一”如构成垄断行为,除了其做出了“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关键还在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市场地位将是市监总局调查的重点。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结合《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如经营者的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

(十)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著名电子商务与物流领域法律专家李晓曦律师认为:

1、反垄断调查是保护市场经济的法律武器,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行政手段,同时也是规范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剑。

2、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持续热化,互联网平台头部聚集效应越发明显,巨无霸式的行业主体占有了大部分市场,获得了大部分行业利润,垄断行为早已显现,市场竞争逐渐减弱。政府此时对头部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一是为了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呼应;二是凸显政府对垄断行为的容忍度在降低,行业发展已经进入反垄断监管时代;三是为了平衡市场主体的竞争格局,提供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

3、起初是阿里,现在美团,后续可能还会有其他的互联网平台遭受反垄断调查。随着反垄断法的修订和实施,后续国家对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必将进行持续监管和控制,互联网行业也将会进入规范化经营和有序竞争的新时代。

4、加强企业内部反垄断和正当竞争的合规审查也将早日提上日程。互联网平台经历了粗放式的激进发展,头部企业遭遇当头一棒的反垄断调查,必将企业合规经营的策略提高到战略高度。配合国家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是每个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重视合规性审查这项工作,通过内部审查规避风险,满足监管要求,促进业务合法合规地达成。

(十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认为:

1、“二选一”行为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实质就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自由交易,从而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

2、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美团必然构成反垄断。反垄断的违法构成要件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因此,要对美团的“二选一”行为认定为垄断,就需要对美团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

(十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中银律所焦晓菲律师认为:

1、对美团的调查首先需要依法调查美团是否具有市场垄断地位。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调查应当针对美团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等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当然也可以从“美团是否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这方面来进行推定推定美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然后对美团的调查,应当针对美团是否有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如果美团有垄断行为,应当调查美团实施垄断的性质、期限、损害后果等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大量商户反映美团平台要求入住商户签署“只与美团交易”的承诺书,或者类似内容的“二选一”的排斥交易条款,这种作法都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美团长期、普遍性、强制性地要求入驻商户签署此类限制竞争和交易对象的承诺书,应当属于性质严重,给商户的自由选择权益造成的损害非常巨大。

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希望行政机关全面、客观调取美团的相关违法证据和因违法而获利的相应证据。

如果调查核实美团具有非常严重的垄断行为后,将可能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

5、从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放眼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发展,依法规范,不仅不会带来行业的凋零,反而会促进其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加强反垄断执法,正是以法治手段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给众多小公司、小网站带来良性竞争、茁壮成长的机会,使整个行业能持续创新、活力常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规范,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十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认为:

继阿里巴巴集团被市监总局处以182亿的行政处罚后,这次美团又因涉嫌垄断被市监总局立案调查,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力度正在从头部开始慢慢向下渗透逐步加强。

(十四)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美团被立案调查。据媒体报道,王兴在2018年曾提到美团市场份额约占整个市场60%。近两年,美团外卖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一直保持在60%以上的高位。相关数据还显示,美团外卖在某些地区市场份额甚至高达60-90%,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或是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美团关于“二选一”、“高抽佣”等报道不绝于耳。尽管美团此前也因“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被处罚,但此次美团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对其来说才是真的“伤筋动骨”,对外卖行业也是一次很好的“净化”。若被确定为存在垄断行为,将削弱美团对餐饮商户的控制,商家有更加自由选择权利,作为美团营收占比过半的外卖业务必将受到影响。同时,美团是生活服务电商领域第一个立案调查,影响深远,对今后营造优化餐饮商家的营商环境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2、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许不仅仅存在与外卖行业。此前媒体报道称,去年美团在地推共享充电宝项目时,使出使用和点评挂钩的手段,用的越多,餐厅的排名越靠前。尽管美团后来辟谣,但对于坐拥海量商家资源的美团而言价值有多大不言而喻。

3、重罚之下美团新业务发展或放缓。美团买菜、美团优选都属于零售电商,这两块业务的拓展都是基于美团创始人王兴的无边界扩张的战略,所以衍生出来的既是对美团的未来的市场想象空间增大,同时上市公司也需要不断的新业务增长点,同时这也是一个防守型的策略。因为买菜、社区团购业务和美团外卖业务两者是此消彼长的,美团如果不去布局,市场被其他公司获得,这对美团的外卖业务是个巨大的冲击和分流。因此美团必须烧钱布局,这也使得美团新业务2020年亏损同比扩大60.8%至108.5亿元。当下正是美团新业务的加速扩张期,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如果此次反垄断处罚金额过重,对美团新业务的发展无疑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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