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6月16日,星徽股份(300464)发布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称星徽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旗下RAVPower、Taotronics、VAVA三个品牌涉及的部分店铺于2021年6月16日被亚马逊平台暂停销售。经查,原因可能是部分产品赠送礼品卡,涉嫌违反亚马逊平台规则。
按2020年泽宝在亚马逊平台销售额突破45亿元,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受影响店铺实现营收约占公司在亚马逊平台营业收入的31%计算,涉及金额或超15亿元。数据显示,2020年星徽股份实现营业收入55.22亿元,其中,泽宝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7.74亿元。(详见网经社专题:星徽股份旗下“泽宝”遭亚马逊封杀 被封店铺金额或超15亿元)
观点一:泽宝店铺被封影响上市公司业绩 年度营收或下降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2020年泽宝47.74亿元营收占据星徽股份营收86.45%,被封店铺或影响其超15亿元营收,按去年营收计算占星徽整体营收27.16%,泽宝作为名副其实的亚马逊大卖家,其营收超90%来自于亚马逊平台,此次封店不仅营收泽宝本身业绩,也将直接影响母公司星徽股份2021年业绩,其年度营收或将有不小幅度的下降,给上市公司业绩带来压力。
观点二:出口跨境电商卖家“刷单为王”时代已经过去
“在出口跨境电商发展初级阶段的“铺货模式”,以多店铺和多SKU为主导模式,在该模式及平台规则下,刷单成为包括亚马逊全球开店在内的各平台卖家的常规操作手法,通过刷单的虚假评论等引导用户下单的现象突出。而此次亚马逊严厉打击包括泽宝在内的大卖家,正是严打卖家虚假评论操作,可见亚马逊对刷单卖家是动真格了。接下来,亚马逊势必对此保持高压打击状态,邀评难度日渐陡增,或许跨境电商圈也将迎来洗牌,过去那个“刷单为王”的时代或已一去不复返。”张周平表示。
观点三:亚马逊作为平台有权利依据平台规则来处罚泽宝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表示,电商平台的规则,是平台入驻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也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入驻商家如果违反平台规则,平台完全可以依据规则,给予相对应的处罚措施。而这一“违规-处置”的过程,是一个相对的、独立的程序,平台享有绝对的权利。除非平台的规则本身违法,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则约定,损害了入驻商家的正当利益,才能让司法力量介入来维护商家权益。所以,电商企业一定要注重业务的合规,而所谓的合规,不单单是指法律法规层面的合规,还包括平台规则层面的合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表示,从亚马逊的官方回复和处理措施来看,对于虚构交易、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亚马逊亦是零容忍的态度,对此种破坏平台生态健康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虚假或奖励性评论的行为。从事跨境电商的服务商或商家,除了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受国外法律监管与规制,其应熟悉平台规则,而非突破或绕开其机制甚至保护措施,从事黑灰产交易,进而触及红线。服务商或商家更不能抱有跨境难管辖的侥幸心理。
观点四:电商卖家“刷单”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表示,以“赠送礼品卡”的方式获得好评,实质上是以利益交换的形式来影响消费者的评价自主权,接受了礼品卡而获得的用户好评,虽然不能一概而论都是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但是或多或少都会成为消费者好评的助推器。因此,通过赠送礼品卡的方式来提高商品及店铺评分,实质上是通过主导消费者的评价来“编造”用户评价,系通过前仆用户的“虚假”评价,来欺骗、误导后继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也误导了消费者的理智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观点五:平台打击“刷单”行为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这个事情分三个维度看,一是放在中美之间贸易战大背景下,两国之间因为贸易摩擦所产生的双方互相之间对抗的话,会影响到电商平台,包括平台上的商户,这是个大的背景。二是几乎所有电商平台都在打击刷单行为,从长期来看这种打击力度会逐渐加强。三是作为中国企业还是要在自身的合规性上做好,刷单的恶习本身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不论是在国内平台还是国外平台,长远看是对这个行业本身是不利的。
“该事件对于净化电商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具有深远影响。目前,我国规制电商用户评价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该事件无疑扩大了对于用户正当评价的认定范围,对今后电商商家可否附赠礼品卡销售,对于赠送礼品卡而产生的用户评价可否显示、可否成为正当评价,起到了示范性的指导作用。”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