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数据杀熟”、“补贴倾销”等“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被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lygz/)。此前,包括亚马逊、搜狐视频、百度、腾讯视频、美团点评、淘宝、优酷、爱奇艺、去哪儿、天猫、猫眼电影、淘票票、当当网、饿了么等多家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涵盖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在线视频等多个领域。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快评供记者参考。
观点一: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应当细化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对2010年12月4日生效施行的处罚规定进行的修改,其参照了《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该规定针对新业态下的“大数据杀熟”、价格补贴等“低价倾销”等行为,将会处上一年年度销售总额1‰-5‰的罚款。
丁梦丹律师表示,该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亦将接受相关处罚,这其中包括了平台经营者。这也要求了平台经营者需对其平台内经营者不合规的价格予以适度干预、采取紧急措施。
丁梦丹律师认为,本处罚规定对互联网新业态下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细化,明确了处罚金额,加大执法力度,因此有望在出台实行后能够对“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有效地规制。
观点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迎来更为严格的行为监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表示,总的来说,本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现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以下6个方面的变化和调整。其一,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也适用本《规定》。其二,根据现行《规定》,如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个人的,则其处罚相对更轻。其三,《修订征求意见稿》则采用了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的一定区间的比例作为罚款计算标准。其四,对了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五,新增规定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的配合检查义务。其六,新增“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褚霞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独立法条的形式以专条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而且该规定显然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规制严于其他的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迎来更为严格的行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