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余洋、田小龙两名带货主播及娱乐主播金茜茜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其中,网络主播余洋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抖音),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网络主播田小龙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此外,网络主播金茜茜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网络主播偷逃税事件频频被曝,其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sdzbls/)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
1.过去些年,由于直播电商行业的快速“野蛮生长”发展,监管体系可能尚未完全跟上,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使得余洋等网络主播有机会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税收,但“出来混总要还”的。
2.这种行为增加了直播电商行业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行业监管加强,对合规经营的主播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压力。长期来看,此类事件可能会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直播电商行业的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3.加强税务教育:提高主播和企业的法律意识,通过培训和宣传,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完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针对直播电商的税收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强化平台责任:直播平台应承担起监管责任,加强对主播收入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