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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 嫌疑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6日 15:12:0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1516flbg/),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

  报告显示: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 嫌疑人获刑案”解读:

  【案例类型】非法集资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借贷

  【相关链接】中国P2P借贷网:www.100ec.cn/zt/P2Pjd/

  【案例简介】

  翁某、杨某通过“雨滴财富”P2P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以月息2-3分的高息为诱饵,吸引全国各地网民参与“投资”,截至案发,“雨滴财富”P2P平台共注册账户565个,吸收资金达5100余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最终造成8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此案为浙江出现的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宣判的网贷平台案件。犯罪嫌疑人翁某、杨某两人分别被判处5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微信号:hzxh2011)律师认为:

  该案是在国家加强P2P网贷平台乱象整治背景下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但从其犯罪行为来看,与常见的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并无二致: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供个人肆意挥霍。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P2P平台仅仅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伪装和工具。这与P2P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因违规炒作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害投资人权益后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

  虽然,P2P平台客观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这对于行政监管,保护投资人权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P2P平台作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组建的个体之间的借贷平台,其形似本身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既丰富了民间借贷的形式,提升了民间借贷的便捷性,客观上也活跃了民间资本的利用,也解决了部分个体的融资需求,应当值得鼓励。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也进一步肯定了P2P借贷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该《指导意见》也给P2P平台定下了中介机构的性质,同时划下了不准进行增信行为,平台资金必须托管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红线;客观上,严格限制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生存土壤。但这并不免除,P2P平台对于平台项目的审查义务,有瑕疵的借款人通过平台借到款项,最终造成出借人损失的,P2P平台若在借款人身份,征信审核上存在瑕疵的,仍应当对受损投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虽然该案涉及吸收资金仅为5100余万元,在诸多相关案件中所涉金额较低,但通过该案可以看到p2p平台所涉及的违法违规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此种模式已经成为跑路p2p平台的标配,虚构借款标的的手法并不高明,但众多投资人为了追求所谓高回报、零风险,忽视对平台资质、初借资金用途、资金流转方式、第三方支付等基本信息不进行风险评估、不咨询相关专业机构与人士、盲目投资,从而吞下了血本无归的苦果。

    再次提醒投资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在高额的回报面前,做出理性的判断。

  关于我们:

  法律与权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业内消保、律师、媒体、质检等资源。每年发布权威《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发布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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