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山西省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一)跨境电商的概念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包括进口和出口两种模式,主要的交易方式有B2B、B2C、C2C三种。
跨境电商的发展契机主要源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2013年相关扶持政策的推出,持续向好发展起来,并日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增长点。
(二)山西省的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从全国来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成为当地外贸新的经济增长点。可是山西省由于一直没有自己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在全国跨境电商年交易总量中占比很小。截止2016年11月,山西省进出口增速全国第一,主要是传统加工贸易增幅较大,而跨境电商年交易量占进出口比重较低。目前山西省的跨境电子商务正处于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面临一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经济环境,发展空间仍然很大。虽然山西省起步偏晚,与周边省份乃至其他试点省份相比没有任何先发优势,但可以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少走弯路。
2016年山西省政府在《关于促跨境电商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为实施跨境电子商务“113工程”,到2018年,力争建设10个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培育100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成30个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10%。
二、山西省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
(一)收付汇问题
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多种形式的跨境收付服务的支持。当前的跨境收付形式除了依托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收付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队伍在不断壮大。2016年8月,山西省首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在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正式上线运行,为跨境电商提供了一站式的通关环境和网络化的通关平台。但是在实际交易中,跨境电商的收付汇核查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1.跨境电商交易的外汇收支统计方面
由于传统的外汇管理机制只涉及到银行和当事主体,因此监管部门可以及时有效地进行相关统计,但是在跨境支付的领域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是跨境交易的收付款方,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对外汇收付的统计造成一定困难,。
2.跨境电商与货物贸易总量核查机制的匹配方面
货物贸易总量核查机制要求企业出口后应及时足额收汇,进口后应及时足额付汇,物流与资金流大致匹配。但是跨境电商由于物流与资金流的环节不能完全匹配,可能造成二者的脱节。
3.跨境电商的交易真实性审核方面
因为跨境电商的销售渠道多样化,交易和收付都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完成,交易双方及收付款人都在虚拟环境中交易、交流,因此存在许多虚拟信息,缺乏书面凭证,不利于银行的对于交易背景及交易双方身份的审核,以及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审查。
4.国际收支申报方面
由于申报数据以支付机构自主申报为主,而支付机构的客户既有中小企业,也有广大个人消费者,此类消费者存在交易金额小、商品多样化、笔数多的特点,逐笔核对的成本比较高,数据录入的工作量大,因此容易出现迟报、漏报或错报。
5.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不完善
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下,已经日益凸显,但在外汇备付金管理方面国内当前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例如没有明确规定备付金账户的收支范围、没有明确备付金的归属范畴、没有明确同一机构的本外币备付金账户能否轧差等。
(二)物流通关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目前的物流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均存在海运及空运等需要通关的问题,山西的跨境电商主要为进口电商,既存在海运等成本较低运输较慢的物流方式、也存在国际空运快递等高费用高效的物流方式。
目前在物流的过程中,仍存在下述问题:
1.物流方面
由于山西跨境电商以进口方式为主,基本以海外代购为主要采购方式,一直存在不支持退换货、物流流转时间过长、包裹的安全完整性很难保证等问题。
2.通关方面
与传统贸易批量大、周期长、频率低等特点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批量小、频次高,大量商品通过快件和邮寄渠道通关与现行海关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导致通关效率低下、偷逃税现象频发。
三、推动山西省跨境电商发展的几点建议
山西省作为中西部内陆省份,不具备海岸或边境等有利条件,但进出口发展加速较快且消费群体庞大;随着山西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不断发展完善,产业转型升级也已初现端倪。针对山西省的特殊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参考《实施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大力推进跨境支付与收结汇服务。
(一)完善服务体系
首先,应加快制定符合山西省实际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流程,例如通过推广电子官网、绿色通关、打包通关、规模退税等,创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管理模式,适当借鉴国外海关的做法,根据所购买的进境商品价值来适用不同的通关和管理模式。另外通过系统完善,推动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与国家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以及跨境交易、支付、物流、仓储等平台对接,实现涵盖所有进出口模式下地在线购物、报关报检、缴退税、结汇以及物流监管的全方位信息化。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时限要求,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同时要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纳入海关统计,通过与国税、检验检疫、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强化海关大数据信息。
其次,推进省内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机构申报互联网支付业务。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和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可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和运输单证(或代理进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贸易收结汇。
再次,通过制度文件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的合作,实现跨境人民币的结算推动,争取以人民币作为主要的跨境电商交易货币。
(二)履行审核责任
商业银行在与跨境电商合作中作为支付机构,在信息审核方面,应严格按照外汇局及人行的有关指导意见认真核查参与者的身份和交易信息。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增加与交易者的信息交互环节,并按照各银行的业务制度,留存客户和商户信息及交易资料至少5年备查。
其次,商业银行作为支付机构应按照国际业务收支申报制度要求及其它相关外汇法规,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业务信息上报给有关机构,履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职责。若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收付当日,由申报主体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申报;若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应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收支数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三)审慎监管原则
外汇局作为外汇账户的监管部门,应及时整顿不合规的操作流程和相应业务,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并实时了解外汇备付金账户明细,对于大额收支信息进行跟踪,保证资金交易的合法性,限制备付金账户的收支范围。支付机构应按照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的外债指标范围,在未经外汇局批准时不得从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钞,如果经营方面存在亏损,可以待外汇局批准后,通过自有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外汇补充。
(四)创新结算手段
在B2B商业模式基础上,可以考虑嵌入最新结算手段BPO,即由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做出的对特定日期、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支付的不可撤销承诺。它是利用SWIFT开发的云应用和新的报文标准ISO20022,以及URBPO规则的,能让买卖双方购销数据实现自动匹配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这一新的结算方式更为高效、便捷、安全,电子数据可通过TSU系统自动匹配,风险较低,而且依托银行信用,更便于监管。
基于山西省新兴的电商平台、以及庞大的消费群体和快速增长的外贸企业规模,山西省的跨境电商在如今的快速发展态势下仍有较大发展潜力,未来必将承载中小企业的梦想走出一片新天地。(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 文/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牛慧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