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密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形成区域聚集效应,有效带动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增长,引领我区商务行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及《北京市关于鼓励网络零售和网络批发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区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和销售本区自产商品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支持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
(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社会消费品零售经营活动并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结算等功能的传统商业企业和无实体店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数据接入、代理运营、咨询培训、物流等服务的平台类电子商务企业(包含电子商务聚集区、电子商务楼宇等业态形式)。
第四条支持条件
符合密云区功能定位、在密云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经营地、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且无违反《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申请资金支持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月按时向区商务委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经营数据。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总量给予支持。企业网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按达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达到高一档时,支持资金应扣除前一档已兑现的资金。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给予支持;企业网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且增量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1%给予支持;1000万元以上按照0.5%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原产地为密云的农副产品实现的年度网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照1%的比例给予支持。
(四)对平台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公共网络服务建设投入给予支持。平台企业吸纳企业数量超过20家(含)且本区企业占比不少于50%,对平台企业在公共网络服务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的支持,单个平台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市级支持,企业可申报市、区两级支持政策,视情况差额补贴。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管
第八条审批流程:
(一)企业每年3月底向区商务委递交申报材料;
(二)区商务委会同市场流通监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市场推广和扩大经营规模,单独核算、严格管理,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支持资金与本区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对于虚报、冒领、挪用支持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符合《北京市密云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办法》(密政发〔2017〕53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密政发〔2017〕5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上述政策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密云区商务委员会会同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