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
1.鼓励电商园区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驻园区限上企业申报纳统,2019年电商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纳统企业累计超过10家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2.加大泉州跨境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跨境通公共服务平台2019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的,按照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单位投资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对于为超过15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的,根据当年实际投入金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以纳入海关系统的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通过海关监管代码9610报关的,给予跨境电商物流企业2元/票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国际快件揽货的国际快件运营企业,按照0.5元/票标准补贴操作处理费,单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泉州市促进对外投资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外经〔201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电商主体培育,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6.推动“生产基地+电商”生态圈发展,对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当年新增建设投资的5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对年度网上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农产品年度网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园区,按园区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进一步推动网商虚拟产业园建设,对年度新增投资额(如: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园区宣传等,不含土地投资)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1.探索建设电商生态圈。发挥泉州产业基础优势,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优势互补与产业优化升级。对生态圈内配套物流仓储,软件技术,金融服务,工商税务服务等要素集聚的,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运营中心,按照年新增投资额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12.按因素分配法各分配30万元至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用于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本地特色农产品推广营销、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补贴等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项目和农村电商示范镇(乡)、村项目。其中,农村电商示范镇(乡)、村项目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评选,将示范镇(乡)、村推荐名单与相关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授予“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乡)、村”称号。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向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报备。
五、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
13.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第三届泉州市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创意大赛。
14.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六、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15.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6.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大力引进电子商务高端管理人才,对于注册地在泉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参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17〕6号)规定执行。
七、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
18.大力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泉州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政策促进体系、电商运行分析体系、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区域性标准体系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19.加强电子商务公共宣传推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电子商务助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以及“走进跨境电商生态圈”系列报道等活动。
八、有关事项
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
21.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公开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市商务局提供企业申报材料15天内对申报内容进行专项审计验证,并出具审计验证报告。
22.本措施有效期1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近3年来累计获得市级电商资金补助3次及以上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于操作、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