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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09:27:56

(网经社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84号)精神,加快我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区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区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培育全球供应链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行业中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

1.促进制造供应链智能化和可视化。推进我区高新技术、冶金建材、农畜产品行业、机械装备制造、化工、能源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及稀土、汽车、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推动感知技术在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可视化。(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推动制造企业应用精益供应链等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缩短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时间,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发展服务型制造。建设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相关企业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1.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准确及时传导需求信息,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端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提高供给质量。(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农牧业厅、质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推动流通创新发展。应用供应链理念和技术,发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智慧物流,提升流通供应链智能化水平。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科技厅、质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培育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提供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商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提高农牧业生产科学化水平。推动建设农牧业供应链信息平台,集成农牧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数据,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提高农牧业生产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加强产销衔接,优化种养结构,促进农牧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开拓农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牧户参加农牧业保险。(自治区农牧业厅、科技厅、商务厅,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创新农牧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作建立集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牧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牧业。鼓励承包农牧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牧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牧业供应链体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农牧业生产引入现代农牧业发展轨道。(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提高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加强农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针对肉类蔬菜水产品、中药材等食用农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牧业生产资料,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消费安全水平。(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科技厅、农牧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1.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我区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将应付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管理,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五)倡导绿色供应链。

1.倡导绿色制造。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推行绿色流通。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鼓励流通环节推广节能技术,加快节能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流通企业。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应用,贯彻执行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的绿色标准,开发应用绿色包装材料,建立绿色物流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环保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建立逆向物流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建设线上废弃物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推动构建全球供应链。

积极推动我区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加强我区交通枢纽、物流通道、信息平台等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深化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本地化的供应链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交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七)落实保障政策。

1.研究供应链服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理顺行业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统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统筹结合现有资金、基金渠道,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研究依托自治区相关部门成立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开展供应链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科创研发中心。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4.落实财政金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盟市结合实际情况,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予以支持。自治区统筹运用内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给予引导性支持,推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的投入。创新发展供应链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优化发展环境。

1.建设供应链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创新供应链监管机制,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市场准入、海关、质检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稳定发展。(自治区发改委、交通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国税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加强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推动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供应链专业资质相互认证,促进供应链发展与国际接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九)完善公共服务。

1.积极开展供应链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供应链行业的标准制定,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自治区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培养供应链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鼓励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供应链人才培训。创新供应链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化的人才流动与管理,吸引和聚集世界优秀供应链人才。(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试点示范带动。开展对我区农牧业、制造和流通供应链企业的情况调研,摸清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制定供应链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农牧业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3月13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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