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评估工作,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2号)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6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项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建设、验收、归档、后评估等阶段。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项目立项
每批次项目计划确定后,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培训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立项培训会,在指定时间前提交立项,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书。
四、项目进展跟踪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在每季度首月10号前)报送项目上一季度进展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予配合。连续两个季度未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安排人员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若项目提前完成建设,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报告及执行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产品或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情况等);
3.技术性能指标、应用指标、经济指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在上海注册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申请/授权证明、销售合同或合作推广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在上海注册的具有A类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附件;
5.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6.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流程
1.第三方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不超过1个月)补充完善。验收材料最多可以补充完善并提交2次。
2.第三方机构确认项目验收材料完备且系统功能基本按协议约定实现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在3个月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组由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验收评估
验收评估采取专家评估和全过程管理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过程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在内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验收评估意见:
1.根据专家评审会打分情况,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的,视为验收通过,原则上全额拨付尾款;
2.根据专家评审会打分情况,总评分在60分(含)-84 分的,视为验收基本通过,原则上根据项目综合得分折算百分比,核减拨付尾款;
3.经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通过,不予拨付尾款,并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根据专家评审会打分情况,总评分低于60分(不含);
(2)项目在执行期内未实施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申请延期或调整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严重问题。
除以上情形外,在验收评审会召开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按要求提交验收归档材料或超出实施期限6个月后申请验收的,不再拨付尾款。
六、项目变更、撤销及终止
(一)项目变更
1.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可能导致项目变更的情况发生1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备案:
(1)承担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
(3)建设内容进行微调不影响项目考核指标实现的;
(4)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不超过20%的。
2.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1)项目法人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主要考核指标需要调整;
(5)实施周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的;
(6)项目投资总额调减的,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超过20%(含)的。
(7)发生其他重要变更情况。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撤销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交撤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项目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对项目进行终止,并要求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的;
2.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撤销的;
3.提请项目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的。
七、其他要求
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过程中严禁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支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追踪问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