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
(一)鼓励电商园区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驻园区限上企业申报纳统,当年度电商交易额超500万元(含,下同)的纳统企业累计超过10家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加大泉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单位投资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对于为超过15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以统一纳入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的B2C或B2B2C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对当年度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五)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当年度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海外仓场地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电商主体培育,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七)推动电商平台经济发展,对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当年度新增建设投资的3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餐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要求,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餐饮企业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累计网上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农产品网上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企业第二、三、四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九)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在泉州新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总部或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对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可与本措施第八条叠加适用)。
(十)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园区,按不超过园区当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二)探索建设电商生态圈。发挥泉州产业基础优势,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优势互补与产业优化升级。对生态圈内配套物流仓储,软件技术,金融服务,工商税务服务等要素集聚的,完成当年度建设任务的运营中心,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持续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十三)2020年按因素分配法安排20万元至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安排10万元至惠安县,用于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试点村培育、本地特色农产品推广营销、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补贴等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
五、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
(十四)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泉州市电商大赛。
(十五)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六、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六)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当年度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七)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公益性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行业相关会议活动,对符合一定规模的,按不超过会议承办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八)大力引进电子商务紧缺型实用人才,对于注册地在泉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紧缺型实用人才、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参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17〕6号)规定执行。
七、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
(十九)大力推进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及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政策促进体系、电商运行分析体系、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区域性标准体系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公共宣传推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法和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电子商务助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走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走进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等系列报道活动。
八、有关事项
(二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
(二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