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促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两高两化”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提质增量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本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做大做强一批地方特色突出的专业性、垂直性电商平台。
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在电子商务产业链中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营销水平,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
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市科技研发经费补助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三)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杠杆效应,支持发起设立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投资子基金,并优先投向电子商务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优秀电子商务项目,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投向本市电子商务企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四)加大力度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和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对接国内外大型电商企业落户厦门并享受相应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对于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专门的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五)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鼓励各区结合产业特色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优化电子商务专业园区招商政策,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进行“三旧”改造以及加大电商园区和楼宇的建设,重点打造一批产业链完整、专业性强、配套齐全、集聚效应明显的电商园区(基地、楼宇)。
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推进电子商务标杆示范建设。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示范建设活动,加强成果示范推介活动,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学习。引导媒体加强我市电子商务名企、名网、名人宣传,形成合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
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发展数字商务。积极发展数字商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加快企业数据赋能,引领市场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线上线下深度结合的“新零售”;推动发展无人商店、近场支付等新服务。
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二、深入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八)做大做强一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挥大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往商贸流通方面转型。
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对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加快培育电子商务发展新增长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电子商务增长点。鼓励社交、直播、内容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形成电子商务新的生态模式。鼓励建立区域性电商直播基地,支持利用国内外知名网络平台为厦门优势产业建立电商直播基地。
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3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5个,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分2年支付。(该项政策不与本措施第五项园区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围绕技术、物流、服务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建设应用海外仓。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局厦门市分局
(十一)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利用展会拓展市场,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专业展会,并按照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鼓励在厦门举办电商展等电商专业展会,并按照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贸促会、市会展促进中心
三、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鼓励快递物流企业提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为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配送服务。强化绿色发展理念,鼓励企业开展绿色消费活动,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支持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将快递业纳入电商园区发展业态,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具体扶持政策由市邮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物流办、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十三)推动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鼓励高校优化电子商务教学科目,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研究机构合作创办电子商务特色学院。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将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团队)纳入市人才工作重点,鼓励电子商务人才(团队)参评“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对列入“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电子商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人才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举办电子商务活动。支持高校、行业协会等组织电子商务博览会或峰会论坛、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
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电子商务活动,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专门的经费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会展促进中心(投促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电子商务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组织市商务、工信、发改、科技、财政、资源规划、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市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分工合作,形成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加强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材料报市商务局,涉及工业电子商务的同时报市工信局。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统计局、厦门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六)强化政策引导。市财政局每年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在商务、工信、文旅、农业、交通、教育、卫健等部门预算中,充分运用现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渠道,安排足额财政资金,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市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促进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做到与现有扶持政策的有机衔接。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七)健全统计体系。推动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建立企业直报和第三方数据相结合的统计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分析和预警。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电子商务企业构建电子商务数据库,为企业运营、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控性数据。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
(十八)完善监管体系。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市场规律的治理机制与监管体系。整合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相关业务主管和监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获取和掌握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信息库,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动态更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厦门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