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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驳黄益平老师《数字经济再出发》中有关“常态化监管,就是要把重点更多地放在发展上”的片面观点
绍耕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11:08:46

(网经社讯)2024年1月11日,微信公众号【北大国发院】发表了(从2020年8月起担任蚂蚁科技集团独立董事的)北大国发院副院长、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授在2023年10月2023年10月14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论坛上的主旨演讲《数字经济再出发》。这篇文章提到:

2.反垄断。【笔者注:《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生效,但几乎所有涉及VIE架构的互联网行业并购案在2020年11月前没有依据该法进行事前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自2020年开始反垄断落地,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数据治理、预防金融风险等目标而连续采取了多项管制措施。虽然事出有因、师出有名,但政策落地的时间正处于严重的新冠疫情期间,叠加执行层面的“九龙治水”现象,使很多企业受到多重冲击……专项整治也有很清晰的目标——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目前专项整治已经结束,整个行业步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所谓常态化监管,就是要把重点更多地放在发展上,这是我们下一步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黄益平,公众号:北大国发院

黄益平:数字经济再出发

但是,很明显,上述观点中虽然明知应当“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但随后还是在片面地主张“所谓常态化监管,就是要把重点更多地放在发展上”,而非辩证地将常态化监管理解为:通过持续地(反垄断)监管保障发展,同时不能为了(个别企业短期的)发展而荒废(反垄断)监管。

(注:事实上,即便是在2020年3月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某些地方政府仍旧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指定蚂蚁科技旗下支付宝" target="_blank">支付宝为唯一的政府消费券发放平台,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杭州市,直到2022年7月这类的政府行为才被正式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讨论参见《呼吁两年,终得回响:市监总局提示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指定单一平台发放政府消费券》)

对于黄益平老师前述片面强调“发展”,回避强化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必要性的片面观点,笔者已经在多篇文章中批驳过,例如:

7点真相不应忽视:从黄益平教授《你需要知道的平台经济常识》谈起

“放开经济活动”的前提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对姚洋、黄益平、张军、梁建章、管清友、任泽平联名文章的回应

对黄益平老师《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治理》的三点商榷

笔者很理解,身为蚂蚁科技的独立董事,黄益平老师的上述主张是有利于蚂蚁科技的,因为恰恰是后者存在一系列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却始终没有被公开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蚂蚁科技集团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未经反垄断审查收购天弘基金、成立众安在线等集中行为。

另外,对于2020年银保监消保局倡导对金融科技领域开启反垄断调查的呼声,市监总局至今还没有公开回应,或者公开立案。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在《金融科技领域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中已经明确强调:

“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郭武平,公众号:反垄断实务评论

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金融科技领域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从上述表态看,至少在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已经公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出了呼吁,要求在金融科技领域启动反垄断调查,加强反垄断执法。

2021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德“金融科技与全球支付领域全景—探索新疆域”视频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提到:

……中国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包括支付机构渗透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保险、小额信贷、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赢者通吃”的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等。 

在此背景下,中国监管当局也在努力平衡好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是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同时要求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二是强化反垄断,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三是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易纲行长对金融科技反垄断的要求于法有据,大型互联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从这份国际会议上的公开演讲看,我国央行至少在2021年9月18日以前,已经认识到了金融科技领域存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赢者通吃”的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的风险,并呼吁采取“强化反垄断”的措施,“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迟早需要向公众、国内外投资者、国际同行回答“2020年对支付宝、微信支付启动反垄断调查的建议是否真的存在?”这个问题。

而只有当上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都彻底公开地解决了,蚂蚁科技上市的路径才能更加光明。这一点,显然不是黄益平老师,作为蚂蚁科技的独立董事,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喊喊话就能改变的,否则也就不需要这样反复喊话了。

事实上,我国数字经济一直高速在发展,而且在强化反垄断执法后,发展得更好了,尤其是在跨境电商领域、直播领域。以下几篇文章中都有鲜活的例子可以佐证:

腾讯与字节跳动开始合作,在抖音直播《王者荣耀》

拼多多市值赶超阿里巴巴,字节跳动季度营收首次反超腾讯看坚持强化反垄断的必要性

强化反垄断,也可以让阿里巴巴受益匪浅,反垄断执法应坚持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类企业

被反垄断处罚后,阿里巴巴以让利、开放换增长

真正应该反思的反而是:

为什么我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已经生效,但直到2020年11月,才广泛适用于互联网行业?而这又到底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了哪些副作用,埋下了哪些隐患?

一年无果,两个平台经济监管指南,到底怎么着了?

从2022年12月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处罚后(但没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国内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就陷入停滞,是否应该,又是否必要?

历经近35个月酝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虽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查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够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启动反垄断执法调查,尤其是在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方面。

因此,与其片面地强调“所谓常态化监管,就是要把重点更多地放在发展上”,蚂蚁科技的独立董事,更应该规劝蚂蚁科技的管理人员依法做好反垄断合规,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争取及早彻底消除反垄断风险,正视反垄断监管的长期存续,拥抱市场竞争,在有效竞争的约束下,追求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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