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像拼多多企业这样对待劳动者苛刻的竞业限制协议之所以会被法律支持是因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目前整体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
01成为枷锁的竞业限制协议
拼多多十位前员工就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网络维权已经坚持了超过四个月了,期间与企业方、仲裁、法院等部门都打交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者的诉求迟迟得不到回应,还多次陷入崩溃的边缘。这些劳动者维权中体会到的无助和绝望通过文字传达了出来。
不止拼多多,一些行业的头部企业中,员工对于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都颇有微词,比如2023年12月,宁德时代要求应届毕业生签署高达100万元违约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引发员工的质疑。
而这一困扰似乎正在成为劳动者普遍面临的棘手问题。2022年,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刘正赫律师、张悦祺律师助理、康婷律师助理制作了《十地法院审理竞业限制案件法律研究报告(2019-2021)》,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竞业限制案件整体呈增长趋势,且呈现出一些特点颇耐人寻味:
一是地点多在经济发达地区。多发于北京、江苏、上海、广东、深圳等地。
二是集中于竞争相对激烈的行业。根据报告统计,竞业限制案件主要多发生于TMT(互联网、媒体和通信等科技行业)、商业服务业、制造业、批发与零售业和教育行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相对石油、电信等基础行业,竞争相对激烈。
三是多是用人单位主动“进攻”。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所以仲裁阶段谁发起基本就是谁先进攻。根据统计来看,竞业限制案件多由用人单位发起,由劳动者单独发起的只占30%。而用人单位的主要诉请为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总的来说,竞业限制协议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集中在竞争相对激烈的行业,在争议中,用人单位多是主动进攻的一方。
02争议的焦点
作为一个有明确法律规范的一个制度,为什么竞业限制引起了劳动者极大的反感呢?从目前披露的主要案件来看,多数劳动者主要认为目前竞业限制的制度机制存在极大的不公平,往往使得用人单位受益,而劳动者无论从物质利益还是身心健康都会遭受巨大损害。从目前公开的案情来看,被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认为这些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和岗位超出法律规定。劳动者普遍质疑,自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主要争论点就在是否负有保密义务。这方面各地司法裁判并不统一,一般法院都倾向于认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负有保密义务,这实际上扩大了所谓商业秘密的接触人员的范围。
二是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公司名单和行业范围过于宽泛。例如被披露的宁德时代竞业限制协议列出的公司已经多达100家,拼多多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列出的有30多家,其中一些如京东,列出的是集团公司,实际上覆盖的企业远超过30家。在劳动者看来,这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堵死了劳动者的就业出路。
三是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与其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悬殊。以劳动者披露的拼多多的竞业限制协议为例,拼多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约为基本工资的30%,但是一旦违约,劳动者需要支付给拼多多基本是离职前12个月全部收入的2倍。而员工披露的宁德时代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为离职前12个月税前总收入的5倍或100万元。
四是用人单位收集证据的手段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劳动者反映,在竞业限制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一些是跟踪劳动者偷拍、偷摄,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
03为什么竞业协议会被法律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用人单位胜诉概率大,劳动者往往会被苛以高昂的违约金。那么为什么像拼多多企业这样对待劳动者苛刻的竞业限制协议会被法律支持呢?
因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目前整体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全国性规定较少且模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只有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至第四十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司法裁判标准。而这其中,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的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等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指导。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就进入了约定的范畴,现实中,用人单位的合同格式条款往往会对自己更有利。
其次是个别条款对劳动者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对劳动者应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设置了一个底线,就是较为普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上限。这个对劳动者较为不利,毕竟法律底线一般都是用人单位的通行标准,而违约金没有限额,可以达到劳动者难以想象的天价数字。
那这些愤怒的拼多多的前员工们会迎来怎样的裁判结果呢?
如果我们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诉讼视为一场博弈,那么现有的规定意味着博弈的规则对用人单位更加有利。当然也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个案的解决具有相当的空间。在个案的博弈中,如果劳动者一方有更多的筹码,比如通过各种渠道增加筹码,施加压力,会让用人单位会有所顾忌,用人单位可能会让步。但用人单位不希望得到一个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担心判决会成为指导案例,成为裁判规则,会影响所有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所以用人单位倾向于选择调解。法院的裁判规则更倾向于认可签字协议的效力,一般很难突破现有裁判规则,在一定的压力下,法院也更倾向于双方调解。
然而或许有劳动者在个解决中偶然得到了正义,但是目前竞业协议制度的运行可能会使得更多劳动者未来背上沉重的负担。因为规定越模糊,法律空间就越大,具有资源的一方更容易进行操作。
从更长远的角度观察,一些学者们呼吁法律规定本身的改变,但是规定的改变本身也是一种力量博弈的结果。面对强大的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可能只有聚沙成塔。现在这些发声的员工不但是为了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具有相当的意义,毕竟再微小的声音汇集在一起也会被听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