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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出台管理新规 规范MCN机构相关业务活动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 09:24:57

(网经社讯)1月10日,为规范MCN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网经社直播电商台(LIVE.100EC.CN)获悉,该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在本平台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办理入驻手续,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是否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二)是否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有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

  (三)是否有健全的内容安全、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

  第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本平台入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表演、节目等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入驻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机构学习法律法规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工作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管理规则,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绑定旗下网络账号。在网络账号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等环节,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申报所属机构情况。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网络账号之间的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审核、规范流程。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网络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在其签约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前,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进行合规审核,并留存审核记录备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对所属机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纵旗下网络账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违规使用其后台管理账号或旗下网络账号。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议题设置、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制造发布网络谣言;

  (二)煽动网民情绪,故意引发群体对立,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扰乱网络秩序;

  (三)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误导公众;

  (四)以附加标签、发布无关内容等方式,恶意蹭炒社会热点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发案事件,消费灾难事故,违规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

  (六)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包装、炒作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

  (八)编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背景、情节、人设,进行恶意营销;

  (九)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网络水军行为;

  (十)组织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信息;

  (十一)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举报通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进行关联记录,作为评价机构合规情况的依据。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和入驻协议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网络账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账号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根据需要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数据、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由网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互联网黑名单,实现联动处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一定期限内不再为其办理入驻手续。

  不履行本规定义务或履责不力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可视情暂停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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