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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09:57:5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洞头县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洞头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及扶持范围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个人和企业从事网络经营活动;

  (四)加大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培训;

  (五)组织参加借鉴跨境电子商务运营途径。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网络经济企业,运营时间达3个月以上且运作正常,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的面积,给予租金补助。网络经济经营办公面积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元/月的租金补助,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元/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以上两部分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本县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县的电子商务企业,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奖励,用于技术改造提升。

  第六条 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物流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按照已申请备案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我县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快递网点(分支机构)年运营量(单指洞头发件,下同)在1- 2万件的,给予0.5万元/年补助;年运营量在2-3万件的,给予1万元/年补助;年运营量在3-5万件的,给予2万元/年补助;年运营量在5万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年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行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组建电商联盟。对本县3家以上企业组成的电子商务联盟,并成立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建立网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企业,当年度网上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鼓励网络经济企业向园区(楼宇)集聚。对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园区(楼宇),吸纳网络经济企业8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被评为市级示范龙头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县级示范龙头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章 人才扶持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网络经济业务培训、专题技术研究和宣传普及工作。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县级组织或指定的电子商务培训会的,培训费用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符合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人才引进政策的电子商务人才,在住房、户籍、社保和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待遇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的意见》(洞委办〔2007〕61号)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县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电子商务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吸纳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期满一年后按每人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补助,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第十七条 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工作,在项目审批、选址等工作上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洞头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至2014年底。(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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