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刘某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销售步步高手机,被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步步高”系列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经过法庭的调解,刘某同意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涉案手机,并向步步高公司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
全力打假
步步高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自1995年开始一直致力于有绳电话、无绳电话、音乐手机、智能手机等各类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步步高通信系列产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完善的管理在同行业独树一帜。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步步高公司现拥有现行有效的三个注册商标,且其核定使用商标均包括第九类的移动电话或手提电话。2002年3月,步步高公司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步步高公司为打造高品质的国货,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随着其品牌的知名度上升,市场上不断涌现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手机,这种销售假冒手机的行为不仅影响了该公司的商誉,还欺骗了消费者。因此,步步高公司也在全力打击销售假冒其品牌手机的行为。
2012年,步步高公司发现刘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以“全新正品”的名义大量销售涉嫌假冒其三个注册商标的假冒手机,便以公证的形式对涉案淘宝网店销售手机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通过该淘宝网店购得涉嫌侵权的手机一部。
步步高公司认为,其通过涉案淘宝网店购买的手机是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刘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其商标的商品已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遂至法院起诉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冻结账号
诉讼期间,步步高公司向罗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刘某名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刘某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
罗湖法院经审查认为,步步高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查封冻结裁定。刘某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中存有的现金是刘某的合法资金,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罗湖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刘某在其公司支付宝账号内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罗湖法院的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该公司积极配合,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已冻结资金将不能用于支付、提现,而该账号仍可以转入资金。
售假担责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利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涉嫌假冒的步步高手机,原告步步高公司在知悉后,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登录涉案的淘宝网店,在该网店购买到名为“BBK/步步高V1 VIVO V1智能手机正品行货送原装保护壳”的商品一件,并通过快递获得所购商品。
经庭审查证,上述所购买的手机正面右上方标有“VIVO”商标,背面标有“BBK”商标,打开手机后盖,里面还标有“步步高”商标。由于原告步步高公司是上述三个商标的权利人,在原告否认有授权被告刘某销售步步高手机的前提下,上述证据已经初步形成被告刘某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链。此外,法院根据步步高公司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刘某的支付宝账号,直接使得该支付宝账号内所冻现金不能提现、支付,一方面使得刘某不再销售被控侵权的手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也给刘某造成威慑,促使其重视案件的审理进程。
经过法庭的多次释法和调解,刘某与步步高公司达成调解,同意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所有步步高手机,并支付一定赔偿款。
法官点评
罗湖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黄天姣法官认为,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就营销领域来说,传统的销售模式已不再能满足现有的购买需求,因此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成为越来越多销售者的选择。然而,与传统的销售模式一样,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同样要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包括他人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
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刘某在淘宝网上申请开设网店并销售商品,其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拥有的商标权,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实际上,通过网店销售商品与在实体店销售商品相比,除了销售方式不同,销售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是相同的。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网络经济仍处于初期,网络销售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再加上不少网店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只要发现某些国内具有知名度的商品在网店上销售量较高,能带来实际利益,就会利用各种渠道进货并销售,最终导致侵害商标权,引发民事纠纷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也以此案提醒网店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应当确认所销售的商品没有侵害他人的商标权或者保留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因法院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影响网店的正常经营。(来源:《深圳商报》 文/包力 黄天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