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通知》打车软件获合法性地位
——网经社评
一、事件背景
2014年7月17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正式颁布《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承认打车软件的合法性地位。这是在5月2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经各界意见修改后的正式通知。
在《通知》正式颁布之前,从2013年开始,多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始对打车软件进行规范。目前已经形成三种监管模式:一是北京模式,将打车软件纳入统一电召平台,订单全部备案,但只监管不调度;二是上海模式,在早晚高峰时段禁止使用打车软件;三是苏州模式,明令禁止出租车司机使用打车软件。
《通知》提出了8条指导性意见:
一是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积极鼓励支持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二是加快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共享。加快推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三是严格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和使用管理。加强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比对验证,防止社会车辆利用手机召车软件从事非法营运。
四是逐步实现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统一接入管理。逐步实现各类电召需求信息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全过程记录和播报;手机软件召车需求信息可在平台运转后推送至驾驶员手机终端播报。
五是保障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安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违规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手机查询或者应答召车业务的,应当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六是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价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当地的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和议价。
七是加强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市场监管。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八是全面推进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
二、相关数据
据网经社(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第一季度,滴滴和快的占据了打车软件市场超过98%的市场份额,其中滴滴打车以60.2%的高比例凸显市场领导者地位,快的打车获得38.5%的市场份额。
据网经社(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3月31日快的打车覆盖城市已达261个,日订单量超过623万。第一季度快的打车日订单数超过623万单,较上一季度增长20.7倍;城市覆盖数增至261个,较上一季度增长6.5倍。
据网经社(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从2014年1月10日至3月末,滴滴打车77天补贴投入达14亿。
另根据2013年《公共服务蓝皮书》,35%以上的乘客打车等候时间超过20分钟。清华大学《打车软件经济与社会影响调研报告》显示,一线城市的乘客使用打车软件的下单成功率为83.7%。三个数据可以看出,打车软件的应运而生既是意料之外,也是情理之中。
三、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通知》颁布后对打车软件市场带来的影响,网经社分析师携手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广大消费者与电商人士参考。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
——通知有助于消除地方政策性壁垒,实现监管标准和方式的统一
打车软件监管带有很强的地域性,但是打车软件具有跨地域性,均是在全国多地运营,需要适应各地不同的监管标准。此次交通部出台新规承认了打车软件的合法性,并明确了监管原则,有助于消除地方性政策壁垒、实现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的统一。另外,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开门立规的精神,有助于增强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值得肯定。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张本良律师认为:
第一,《通知》是确定手机召车软件市场合法性的政策基础。明确了手机召车软件的市场合法性,对于一段时间以来出租车行业备受争议的手机召车软件的市场地位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支持和鼓励,虽然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但代表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与意见,对于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产品及其衍生的新的商业模式在出租车行业的融合创新与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是确定手机召车软件市场合法性的政策基础。手机召车软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租车行业运营服务模式的创新,对于发展智能交通意义重大,希望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立法程序和内容,为出租车行业的信息技术革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二,对于违规的管理措施不够明确,仍需完善和细化。《通知》界定了手机召车软件“谁可以用、谁不可以用”以及“什么时候可以用、什么时候不可以用”,规定只有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的出租车和驾驶员才可以安装、使用手机召车软件,非法营运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逐步实现即时召车信息只向空载出租车推送和播报;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的区域不得使用手机召车软件在排队候车区揽客;违规加价、议价者将停止其使用等等,但却没有明确采取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落实,也没有明确违反规定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实践中难以操作和落实,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三,没有明确界定良性竞争,存在重要的结构性缺陷。《通知》要求将手机召车软件纳入统一管理,一方面倡导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研发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用版本软件,另一方面提出政府主管的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但没有明确界定“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如何防止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力越位、如何保障“良性竞争”的实现,实践中很难落实,是一个重要的结构性缺陷;政府部门不应当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同时又是市场经营行为的参与者,这既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第一,打车软件被“洗白”,政策制定具有科学性。从一定角度来说,《通知》对打车软件合法地位予以了认可。这也符合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法律法规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而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打车软件的出现与乘客一车难求,司机空驶率居高不下的打车奇怪现状以及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是分不开的。打车软件相比传统的打车方式,好处多多,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如果一味禁止,否认合法,犹如拍皮球,越拍弹的越高,越禁止越能地下繁衍。显然,交通部选择宽容的北京模式背后,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打车软件不可完全禁止的客观情况下,顺势而为,认可其合法地位,允许洗白登场。
第二,理性呵护行业竞争,体现行政权力公益性。打车软件的发展基础便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当前移动互联网处于发展关键期,越来越多的传统产业被移动互联网“越位”。打车软件就是范例。随着互联网创新被接纳的程度越来越多、越来越快,政府部门的监管与维护步伐也逐渐跟上。市场的无形之手引导政府有形之手的延伸。
《通知》中的信息共享、统一接入的规定,均是对竞争平台的建设,对行业竞争秩序的理性呵护,而非粗暴介入行业内部后指手画脚。这正是行政权力公益性的体现,实现的是公利,而非某党某派、某团体、某企业的私利。
第三,部分限制,彰显律法严肃性。《通知》对待打车软件的态度当然也不是放羊式的全部开放,完全自由。在地区、范围、价格等方面也做出了限制。打车软件作为一个朝阳企业,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通知》则是在予以宽容的前提下,下达法律红线,对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市场有序竞争,起到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交通部出台《通知》的初心是好的,从全国层面上规范,实现软件企业、出租车司机、乘客三方主体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引导行业竞争走向有序、成熟。但是这个政策是“叫好不叫座”,还是“叫座不叫好”还要看如何执行,才能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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