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投资3300元购买网络电子产品“WangID”数字搜索引擎,次月即返还3000元,第三月再返还600元,介绍人加入还可获得不菲的提成,这样的好事儿你信吗?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纸终审判决昭示,这是一个网络传销陷阱。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加入力某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海南省海口市成立的“海口未来众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之后,吴某、陈某等人受力某某指使在福建省福州市积极筹备,设立分公司即“福州未来天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进一步在福建省发展会员。为成立福州分公司,力某某拨付经费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其中由吴某挂名出资占80%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参与管理、经营分公司的传销活动。
一审法院查明,该传销组织以推广“贵州驰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电子产品“WangID”数字搜索引擎为名发展会员,要求会员以人民币3300元购买“WangID”网络账户,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取得资格后次月返还3000元,第三月返还600元。介绍他人加入,可获得1000元。当年3月20日,吴某、陈某在大田县均溪镇的一美容店内宣传该传销活动并开始在大田发展会员。截至2012年5月25日,吴某、范某某、吴某某、林某发展的四级会员分别达到199人、190人、154人、133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林某、吴某某、范某某在福州、三明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在大田地区发展传销会员近800人,层级超三级以上,涉案金额达266.7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2014年6月3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二、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三、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四、被告人范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五、被告人林某、吴某某、范某某各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未退的非法所得3000元和本案未退赃款。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吴某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三明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与原审被告人共同参与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系整个传销组织在福建省,特别是大田县业务发展的骨干成员,其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故上诉人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且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量刑予以调整。据此,法院于近期将原判改为适用“缓刑三年”,并对其“退缴的3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文/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