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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关于打击网络传销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15:33:0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销组织借助网络开展传销的行为愈演愈烈。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执法部门应如何加强对策研究,对网络传销给予有力打击?对此问题,笔者根据河南省濮阳市工商局近年来打击传销的工作实践,谈一下看法。

  现状

  当前,网络传销利用银联系统和网站,迅速发展人员,聚敛和转移涉案资金,扩张迅速。目前危害较大的网络传销主要分多层次网络传销模式和网络与传统传销手法相结合的复合传销模式两大类型。

  多层次网络传销模式为:以个人网站、境外的传销网站为传销载体,诱骗人员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获取入门资格。得到用户名后,登录该网站,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获得提成。

  网络与传统传销手法相结合的复合式网络传销模式是近年来传销组织大量采用的模式,传销分子将网络与传统手法结合在一起使用,综合运用传销的各种手段,既利用网络大面积扩散,又在局部地区发展代理人落地推广,网上和网下并行。这种复合式网络传销兼具传统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手段和特点,尤其是虚拟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给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打击处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问题

  第一是法律适用问题。目前,针对网络传销如何定性、违法行为种类如何界定,入罪标准如何设定,执法机关查处网络传销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程序和执法权限等,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定性原则性较强,对查办网络传销难以直接适用。在立法惩治方面,目前沿用“3层30人”的入罪标准明显滞后,因为网络传销组织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减少人数,刻意规避,使得对网络传销有时难以定性。

  第二是日常监管问题。主要体现在线索和案源的甄别、发现,介入调查认定,案件管辖等方面。网络传销网上和网下并行,落地发展人员,由大量骨干在全国多地点进行,骨干分子直接获取收益,发展人员、资金流转出现“多头性、多地点性”特点,资金流转、下线人群关系图谱更为复杂。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监控涉案人员、资金难度很大,工作被动。

  对策

  笔者建议,在继续做好宣传教育、防范管控等工作的同时,应着重从查办打击方面施策,突出解决好立法和工作机制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健全完善打击网络传销法律规范,加大司法惩治力度。

  建议在针对打击网络传销的立法规范中,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种类的界定。鉴于网络传销活动手段多变、名目繁多,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种类设置兜底性条款,扩大覆盖面,弥补法律滞后的不足。二是修改传销入罪标准,降低入罪门槛。取消“3层30人”的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有传销网站、网络系统,实施了网络传销活动,形成了传销体系,累计有发展人数、诈骗资金即可定罪。三是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修改量刑标准。网络传销犯罪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巨大,应提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解决量刑偏轻、罪责不等的问题。

  第二是建立高效的执法查处机制,增强打击能力。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按照建立一专多管、综合执法的网络传销查处打击机制的思路,建立高效的执法查处机制,改变以工商部门为主的打击模式,发挥公安部门的主力军作用,明确公安机关为打击传销工作中执法打击方面第一责任人,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组建一支由公安、工商、网宣、工信、银监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专业化打击网络传销执法队伍。对于专门执法队伍,政府领导机构要协调支持到位,配置先进设备,保证人员素质,使之能够顺利对账号信息、网站、嫌疑人员进行监控,根据案件进展介入调查,实施查询账户、搜集固定证据、冻结账户资金、关闭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等必要措施,从制度、技术上赋予专门执法队伍必要的权限。

  □乔金电 樊翀(来源:中国共商报网;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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