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事件: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随后,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还会根据具体的行业,如个人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
简评
一、与银行相关重点内容:
1、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1)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2)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
2、鼓励从业机构合作:(1)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3、改善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微政策,对初创期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二、监管分工和业务边界:
(1)互联网支付归央行监管,网络借贷(P2P+网络小贷)归银监会,股权众筹归证监会,互联网基金销售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银监会。
(2)明确P2P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明确资金存管由银行提供;明确股权筹资定位小额。
三、意义:
(1)明确互联网金融定位: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2)互联网金融将步入有规可循的阶段,将加速行业洗牌,促进健康发展。
(3)明确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包括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等)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业务边界。
(4)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服务实体经济。
四、对银行业的影响:
(1)重塑银行地位,资金存管和征信权回归银行体系: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目前涉入P2P网贷领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全线撤离,银行业等将逐步全面接管;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征信权将回归到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被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
(2)为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提供指引和政策支持,包括业务转型、产品升级、平台搭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监管和业务边界明确后,将为创新落地提供路径。
(3)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增强银行相对竞争力,对银行股价是利好作用:其一、监管措施有助于缓解银行在短期内面临的净息差、手续费、存款压力。其二、监管措施有利于恢复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
五、投资建议:建议关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率先布局的银行。
招商银行(零售端包括"云按揭"-个人RMBS平台,"朝朝盈"类余额宝产品等,对公端以小企业e家提供直接融资)
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直销银行,与百度,蚂蚁金服等的合作)
光大银行(电子银行发展战略"一门两云三e",一门为"直销银行",两朵云为"云缴费"及"云支付",三e即为e理财、e融资与e电商) 。(来源:中信建投证券;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