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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学生微商被诉卖假名牌包 消费者索赔6.84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09:45:4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重庆大学学生小安给微信代购商做二级代理赚差价,不想因卖出的一款黑色香奈儿名牌包惹上官司。消费者小翟通过小安的微店“小丫头美国代购”,花2.28万元买了一款香奈儿的黑色名牌包。小翟说收货后发现不是正品,与小安沟通未果,起诉其退货退款并按照《消法》赔偿三倍货款共计近10万元。

大学生微商被诉卖假名牌包 消费者索赔6.84万元

  原告庭后展示真假香奈儿包,她说黑的为假包摄/记者曹博远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不同意赔偿,称包即使是假的也是上线的责任。原告要求对包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要三倍赔偿。

  案情

  微店买假香奈儿消费者索三倍赔偿

  33岁的小翟平日里喜欢购买名牌包,刷微博时偶然认识了专门从事美国代购的小安。

  小翟说,她平日总在微博中看小安发的代购信息,“我以为她是居住在美国的代购商。”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小安是重庆大学在校学生。

  小翟说,一年后,她看中了小安代购的一款黑色香奈儿包,两人互加了微信沟通。

  2015年7月22日,小翟通过手机支付宝转给小安2.28万元,订购了一款黑色香奈儿名牌包。收货后,她发现包是假的,“给小安打电话,多次交涉,她不同意退款。”

  小翟说,小安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她请求法院依据《消法》,判令小安退还货款2.28万元,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6.84万元。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消费者诉微信代购商类的案件较为罕见,引得数十家媒体到庭旁听。但此案并非第一次开庭,据记者了解,此案此前曾经开过庭。

  原告:香奈儿编码唯一代购品编码出现多次

  此前开庭时,小翟说,她一拿到包就感觉是假的,“如果是美国正品行货,发货地点应该在美国,然而包裹寄到手中的时候,发货地竟是江苏南京。拆封时,包的异味刺鼻。我买的是款皮包,但到手的却像是PU皮。为了证明不是皮的,我找机构去鉴定,鉴定这款包不是皮的。”

  小翟说,代购商给的小票和商标编码有问题,商品编码只有几个光秃秃的数字“10218184”,“我上网一查,这串儿数字已经出现过好多遍了,全世界香奈儿的数字编码都是不重复的,上述数字不知道已经出现多少遍了,正品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小翟说,她曾经在北京一家香奈儿名品专柜买过一个包,“虽然序列号不可能相同,但在专柜买的包,小票上的商品编码带有英文字母和数字,是组合的货品号。”

  大学生微商:是二级代理只赚800元差价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卖家小安辩解,她并非是真正的微信代购商,她只是代购商下的一个二级代理人。也就是说,她跟消费者谈好价格后,消费者打款给她,她扣除中间差价,将货款直接打给微信代购商,整个过程中她不接触货物,由代购商直接给消费者发货,她只是提供快递单号。

  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小翟与小安最后的交易价格是2.28万元,小安打款给上家微信代理商的金额是2.2万元,也就是说,在小翟买包这单生意中,小安赚取了800元的差价。

  所以小安不同意退款赔偿,她认为实物和原告所说的网站信息一样,和她发的聊天记录中的图片也一致。根据双方约定,她已经履行了义务,给付了货物,出示了购物小票和刷卡单,她说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

  对于小安的辩解,小翟表示,“小安微博的头像与她所说的上线微信头像一模一样,我怀疑小安和她口中的上线是同一个人。”

  庭审

  消费者当庭要求对香奈儿包进行鉴定

  今天上午,原告小翟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被告并未出庭,代理人到庭应诉。

  庭审时,小翟坚持买的是假货,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要三倍赔偿。小翟向法庭出示微博截图、此前购买的香奈儿包的正规行货小票,以及香奈儿客服的录音光盘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从微店买到的是假货。

  被告方表示,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可以拒收。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被告是基于上一个卖家对这款包的评价较好,才继续代购并出售给小翟的。如果说货物本身质量有问题,那么也是上线卖家的责任,“不是小安的责任,她自始至终没有见到货物。至于微博截图及行货小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

  法庭当庭播放了原告提供的录音,被告表示,“录音中原告是否是与香奈儿客服谈话,我们不能认可。即使证明涉案包是PU皮,也不能证明她从被告处购买的香奈儿包是假货。”

  对此,原告申请当庭拨打香奈儿官方网站客服与他们提交的录音核对,并且对涉案香奈儿包进行鉴定,同时也会提交他们自己此前做的香奈儿包的鉴定报告书,出示此份鉴定的是北京一家奢侈品拍卖行内的一家鉴定机构。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焦点

  本案属委托合同还是网络买卖合同?

  那么,本案中,消费者与微信代购商之间的代购行为是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网络买卖合同呢?

  据承办此案的朝阳法院法官程惠炳介绍,比如朋友要出国,请朋友代购一些商品,朋友并没有收取差价,这种情况就属于委托行为。再比如说有人在微博、微信发布代购信息,称自己在国外代购,“想要私信”,这种情况就属于网络买卖行为。具体到本案,原告是以网络买卖合同为案由起诉的,法院经过讨论和研究,及在案证据佐证,将其定性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微信代购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如何认定商品是否是正品,以及如何鉴定和检验涉案货品是衡量微信代购商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具体要看涉案的香奈儿名牌包是否是正品,以及代购商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到底是正品还是高仿,这还需要进一步的鉴定和调查。

  程惠炳介绍,新《消法》规定,商家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做出不正确、不理智的行为,构成欺诈。工商总局曾出台一项规章制度,明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夸大宣传、伪造产地等等,都属于欺诈的行为。是否算欺诈,要根据案情本身来审理和断定。

  法官说案

  代购维权存五大难题

  微信和微博的火热发展也滋生出了一批代购商,甚至有时候我们自己的朋友圈内也不乏亲戚朋友自己做或者帮朋友做的代购广告。但代购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多。

  程惠炳法官介绍,消费者购买代购人(商)的货物出现问题的几率比从实体店或者电商处购买的商品几率要大得多,“主要有五大门槛,退换货门槛高,产品质量问题维权难,代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难,产品的溯源管理难,消费纠纷处理难等五道坎儿。”

  选择亲戚朋友降低风险

  程惠炳说,本案中,消费者因为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所以知道小安的姓名和电话等信息。“但维权仅有这些还不够,需要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本案中,双方都是中国公民,要是代购一方涉及外国人或海外华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涉及法院管辖,维权会更加困难。”

  程惠炳说,代购商品是正品还是高仿?实体店有购物小票确认双方交易信息,电商会有个电子购物订单,微信代购只是你一言我一语的交流,双方言语可能不够明确,导致理解偏差。代购中,消费者可能不了解对方的详细情况,维权就会遭遇困难。

  程惠炳建议网民如果选择代购,应尽量选择熟人和朋友,避免把钱款直接转给陌生人。双方了解,法律风险可能会降低。“代购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全,聊天记录、快递单据、小票及付款凭证等要妥善留存。”(来源:《法制晚报》文/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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