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动我县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综〔2013〕31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顺昌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发文)。
二、明确扶持对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必须为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昌县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型、应用型、服务型企业)及个体网店。
三、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顺昌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扶持、奖励建立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园区、集聚区、示范工程建设以及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服务企业。
四、扶持奖励办法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支持我县各大企业、个体工商户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的占有率和知名度,对电子商务的优秀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
1.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额分别超过300万元的B2C(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和2000万元的B2B(企业对企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金,每年限定8家。
2.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电子商务企业,若B2C当年网上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对每家企业支付的服务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3.对个体网店网上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每年不超过20家。
(二)扶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顺昌产品专区”,对建立独立的或借助其他运营平台的专业第三方平台营销企业,对接本地生产企业(含专业合作社)30家且年营销额达5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1.对改造的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的扶持奖励。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高效利用现有厂房、存量土地、基地、楼宇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对于吸纳15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入驻的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以下费用补助:
(1)改造费用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装修、改造等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厂房租金补助:每家市场主体平均按20平方米(除个体网店平均按10平方米、物流快递企业按10平方米外)予以三年补助(前两年按10元/月·平方米、第三年按5元/月·平方米)。
2.对新建的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的扶持奖励
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吸纳6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含企业、公司、个体网店以及物流、金融等配套企业物流快递企业、代理运营、网页设计、IT技术支持、摄影摄像灯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3.鼓励个体网店入驻县电子商务集聚区
对新入驻县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网店,且当年销售额达3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给予入驻经费奖励2000元。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对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
2.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工业企业政策。
3.鼓励电商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引进的高级人才,享受我县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4.对于小微电子商务企业,享受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县其他企业银行融资提供的相关扶持政策。
5.优化物流配送服务,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加强我县物流企业使用的小型配送车辆和城区快递运输车辆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给予城区通行和停靠便利。鼓励支持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商贸物流、快递物流、电子商务等各类企业,主动服务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在乡镇(街道)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
6.支持成立顺昌电子商务协会,引导县内电子商务企业入会;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交流和应用宣传活动,扩大我县电子商务的影响力。
五、资金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顺昌县的企业、公司、个体网店。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在上一年度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电子商务营业额认定,需提供交易流水和银行转账流水信息。
六、资金申请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个体网店填写申请表,向顺昌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再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均为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二)本意见的资金扶持政策如与我县已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或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适用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如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顺昌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10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