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渝金发〔2016〕12号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校园网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银监分局,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在渝各高校,各有关机构:
近年来,部分不良网贷平台利用虚假宣传、降低信贷门槛等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诱导在校学生过度透支消费,通过恐吓、胁迫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从中牟取暴利。这些行为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加强校园不良网贷的整治,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学生网贷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精神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校园网贷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并开展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教育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学生消费观教育,引导学生理性、科学、适度消费,防范校园畸形消费,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持续开展网贷风险提示,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学生的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学生参与网络借贷和不良消费行为的监测,禁止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宣传、推荐、代理网贷业务。
二、加大校园网贷监管力度。建立对校园网贷的日常监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对在学校开展校园网贷宣传及展业,进行非法催收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不良网贷平台和个人,地方金融监管、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置,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切实防范不良网贷潜在的风险。
三、切实规范校园网贷行为。各有关机构在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八个不得”,即:不得未按规定履行借款人资质审核义务,采取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未取得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愿意代为还款的学生发放贷款;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催收费等各种名义收取高额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不得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在线上以歧义性语言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开展校园网贷专项整治。将校园网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范畴,重点优先部署对校园网贷平台的摸底排查与集中整治工作,摸清风险底数,防止风险蔓延,根据风险排查的实际情况,采取暂停业务、整改和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置措施,同时,密切跟踪、正面引导校园网贷相关舆情。
市金融办 重庆银监局 市教委
2016年7月26日
(来源:重庆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