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海淘”式网购给消费者不出国门购买商品带来很多便利,并逐步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进出口额已突破30亿元。其中出口方面价值约20.4亿元;进口方面价值约10.1亿元(还不包括个人邮包方式的“海淘”数量)。“海淘”在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消费维权难等诸多问题。由于商品真伪、交货时限、信息误导、使用习惯等,使得售后服务难以保证,而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针对性地关注。
第一,提高“法治”意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促进“海淘”经营模式健康发展,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通过“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方式,确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对“海淘”这一国际贸易新模式的立法立规工作的步伐,目前在“侵权责任认定”“售后服务义务”“域外适用”“纠纷裁决”尚不明确的现状下,则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沟通,注重运用现有的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有效运用“传统”法条的依据,解决“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难题。同时要贯彻好2013年商务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网络交易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把上海等五个城市作为跨境网络交易试点城市中,坚持以政府主导外贸平台,规范跨境网络交易市场,同时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如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贸易便利化等,用制度用机制,从源头上筑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堤坝。
第二,坚持“以网管网”。工商部门要以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为基础,搭建“海淘”维权体系,切实维护好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海淘”购物的虚拟特性,一要建立以搜索引擎为核心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海淘”及其他网络经营主体的数据库,通过“以网管网、信用管网”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全网级搜索的查准率,逐步实现事前掌握基础数据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和及时预警,事中能够跟踪、锁定违法主体及行为,事后能够掌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二要提高“以网管网”中技术支撑。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方法新形式,比如“视频协商”等。要衔接国家工商总局正在推动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为国内消费者提供诉求便捷渠道的同时,也为对接国外相关机构平台做好准备。
第三,识别“海淘”资质。对于“海淘”消费者来说,自己才是自我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海淘”前要了解“经营者”的资质,查验营业执照,还要清楚网站提供的是现货,还是非现货的商品代购服务。保存好商家所提供的境外商品目录、图片、名称等;保管好购物中相关“证据资料”,网购虚拟性和数字化特性,电子广告、商品介绍、支付方式、物流转运、海关通关等数据。还必须了解并确认“售后服务”的约定。包括存在质量瑕疵问题的商品后续解决方法;有否无理由退货权的保障,在退货期限、换货时间、运费支付包括语言服务上,发生纠纷或争议解决的管辖地等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