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商家用低价酒冒充五粮液售卖,日前被淘宝平台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担任审判长,民一庭副庭长方方、法官何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9年,许某在淘宝平台完成注册,并开始经营销售酒类产品。许某在注册时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并赋予淘宝一定的管理权,如对会员店铺计分管理等。
然而,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某却在淘宝平台销售五粮液假酒,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许某等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
随后,淘宝认为许某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反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损害了淘宝商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淘宝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及某公司赔偿其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中,许某辩称,其销售假酒的行为只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商标权,且已经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一般社会公众会将淘宝和销售假货的商家区别对待,并不会认为淘宝纵容售假者或者与售假者串通,所以其售假并未给淘宝的商誉造成损害,也未给淘宝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许某等还认为,淘宝已经对其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作出处罚,如商品下架等,其不应再被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淘宝未对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服务协议未就售假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许某已因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淘宝也已对许某店铺违规查处,故判定许某赔偿淘宝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3000元,并驳回淘宝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淘宝认为,许某在商标侵权案中承担责任不应作为减轻本案责任的理由,酌定律师费不合理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许某则认为,其并未违反协议约定,一审认定的赔偿金和律师费超出合理预期,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淘宝一审全部诉请。
今天下午的庭审中,合议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据介绍,自司法改革以来,上海一中院积极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此外,为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该案开庭同时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新民网进行庭审网络图文直播和视频直播,并首次尝试在该院人流量、车流量集中的虹桥路电子公告栏同步公开庭审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来源:中青在线 文/王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