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事件背景
“5毛钱点了大份海南鸡饭”“1元钱1杯奶茶,7块钱三份鸭脖”……这两天在新浪微博上,只要输入“无锡外卖”,类似的外卖低价晒图与文字信息会不断出现。不少网友留言,“在无锡不点外卖就是亏钱”“滴滴外卖在无锡价格低得简直毫无人性”。
4月9日开始,随着滴滴外卖正式宣布在无锡上线,各种不可思议的外卖价格截图,席卷了无锡人的朋友圈。美团和饿了么也先后加入这场“补贴大战”。抢用户、抢商家、抢骑手,一时间无锡的外卖市场火药味十足。诸如“干死美团,碾压滴滴,饿了么和你一起拼”等具有鼓动性质的口号在网络上被刷屏。
10号中午,滴滴外卖称首日订单突破33.4万,在无锡的市场份额跃升第一,超出了预期。而一家外卖商店老板表示,他在滴滴外卖上注册成为商家之后,饿了么等平台将其从平台上无故下架。饿了么平台的经理曾对一家外卖商户说:“如果你要上滴滴,就把美团和饿了么都关掉。”
对此,11日,无锡市工商局紧急约谈了滴滴外卖、美团、饿了么三家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平台停止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二、专家点评
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热点电商快评,供参考。
观点一: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早已被明令禁止
此前,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曾表示,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站队的行为早已经被原工商总局2015年9月2日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所明令禁止。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而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可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曹磊认为,尽管该《规定》直接针对的是集中促销期间的“二选一”,但是无论是集中促销期间还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二选一”,其本质都是相同的。
曹磊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观点二:补贴不应成为竞争重点 打造服务成关键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外卖市场进过几年的洗礼,目前形成了美团外卖以及饿了么为主导的市场格局。纵观互联网多个领域的竞争结局不难看出,互联网的逻辑就是只有第一,第二也很容易被人遗忘。滴滴进入外卖市场,打破了好不容易形成的格局,这是美团外卖、饿了么这两家平台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对其进行狙击。
陈礼腾指出,高额的补贴较容易导致用户的流失,但随着平台的不断发展进步,其壁垒逐渐构建成熟,会成为平台很好的一个竞争力。此外,高额补贴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通过补贴获取的用户其用户黏性也不会高,此类恶性市场的竞争或随着监管部门的介入逐渐平息。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指出,如上述情况查证后属实,则涉案三家平台都可能涉嫌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如果一旦被价格主管部门低价倾销的事实成立,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严重情况下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而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低价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因此本案中,涉案企业可能不够成不正当竞争。
观点三:低价竞争涉嫌垄断 或面临高额处罚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指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如非短期促销或依法降价处理前述三类产品外等情形,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的低价倾销均属违法。
高兴发律师还指出,从市场或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这种低价倾销长期持续,易破坏市场秩序,特别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行为,易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和行业的规范、健康的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会阻碍生产经营和技术上的创新和进步。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也指出,企业以不合理低价开展竞争明显是属于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主体可以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求赔偿。此外,若饿了么、滴滴与美团三家市场份额能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则其行为还涉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处罚没违法所得以及最高罚款销售额10%的处罚。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以低价倾销的方式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某中一个或多个企业已经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根据《反垄断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