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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09:37:09

(网经社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深入推进智能制造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等相关规定,设立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智能制造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政策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在智能制造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物联网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先安排和保障《政策意见》落实所需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围绕“产业强市”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政策意见》分工,制订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政策意见》贯彻落实的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除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的其他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工作。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智能制造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审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智能制造标准研制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绩效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保障承担项目的自筹经费和保障正常运行经费;负责向市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汇报项目的进度和经费预决算情况等。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预算明确到项目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于年度预算没有明确具体项目,需要再次分配资金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相关职能部门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中央企业、普通高校二级法人资格,从事制造业、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研发、生产、运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积极构建我市工业互联网的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领域“建平台、用平台”。

(二)引导企业智能化提升。聚焦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纺织服装、高端装备、高端软件、节能环保、特钢、高分子材料、电子新材料、电子元器件、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和大数据、“两机”产业(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材)、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支持企业走电气自动化“补课”、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的“并联式”发展道路。

(三)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坚持把创新作为推进智能制造的核心驱动力,鼓励智能制造领域自主创新,支持智能制造创新中心、标准体系、研发机构建设。

(四)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推进与智能制造密切相关的软硬件服务商及相关产业发展,增强服务商在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流程改造、安装维护、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五)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利用差别化产业项目扶持政策的相关条件。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主要采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发展类

1.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开发资助

(1)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投资资助。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类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软件和技术服务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2)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投资资助。鼓励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对用于工业数据采集、清洗、管理、分析等且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服务实际投资额8%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3)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节点建设投资资助。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节点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8%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2. “企业上云”投资资助

鼓励“企业上云”,对制造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采购云服务投入金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3. 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开发资助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开发项目及验证平台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投入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4. 窄带物联网投资资助

对接入窄带物联网(NB-IoT) 且上年度接入改造费用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用户单位,最高按其接入改造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产业转型提升类

1. 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资助

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且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6%、7%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支持3年。江阴、宜兴地区技术和设备总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江阴、宜兴自行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拨付,市级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2. 智能化建设投资资助

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达50%以上的项目,择优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7%-8%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3. 两化深度融合项目资助

对把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且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4. 智能制造示范标杆类奖励

(1)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标杆类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项目类和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每个车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取得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双创”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创新和支撑体系建设类

1. 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奖励

对在智能制造领域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智能制造标准研制奖励

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立项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工控安全标准编制和应用推广工作,对主导起草国家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智能制造研发机构建设投资资助

对新建的智能制造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额15%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对新建的智能制造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对新建的智能制造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

4. 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费用补助

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或列入《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投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且获得工信部或江苏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地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扶持资金项目,并行文上报市有关职能部门。

市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无锡市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四)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信用报告。

(五)无锡市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

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复审。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市级审核的项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拟立项扶持的市级项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相关职能部门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初负责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业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产业发展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7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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