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伟在接受《中国商网》记者采访时认为,
1、“共享员工”是在疫情这样的特殊时期共渡难关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目前在生鲜电商领域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实践。
2、从大环境看,“共享员工”与近两年被反复提及的灵活用工理念出于同源,这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通过数据、管理等有效方式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劳动力资源,解决用工难的手段。
3、这种方式虽然在试图规避劳动用工关系的风险,但总的来说,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框架体系内,法律风险还是存在的。
4、如果被租用员工服从租用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办公时间和办公地点,形成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那么租用企业与被租用员工之间仍有可能会产生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租用企业而言存在用工风险,增加了租用企业的风险负担。对于被租用员工而言,同样存在租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却无法适用工伤保险的风险。
5、目前,劳动合同法已经就“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形式作出了相应法律规定;同时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也对灵活用工的社保缴纳、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越来越多的新模式出现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能否有效跟进,也考验着立法部门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