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2020年“双11”已拉开序幕,京东、苏宁易购、阿里巴巴围绕中小商户的争夺战已提前打响,此外拼多多、唯品会、抖音、快手、蘑菇街等也悄然启动。在各大电商平台紧锣密鼓备战年度“双11”消费大战之际,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4014.html),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自2019年4月30日后第二次征求意见,此次内容经过了大幅修改,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起草说明指出,2020年,结合疫情期间网络交易业态新动向,聚焦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领域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角色、新业态新模式各方参与者责任义务等重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部分条文,努力探索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业态监管规律的监管规则。
同时,针对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责任和义务、各类法定公示义务等问题,在职责权限内尽力细化《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看点一:细化《电子商务法》规范 便于业者合规指引
针对当下电商领域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征求意见稿都一一提出。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如何界定零星小额交易?如何管理好评差评展示?等等。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征集意见稿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的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另一方面,方超强律师准确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甚至在规则上有所创新,例如以下几方面:
(1)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前述两类新电商模式的监管规则,有助于这两类电商模式的合规经营,以及整个细分行业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2)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确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的确定,实质上关注到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新型电商模式,尤其是社交电商,动辄以“传销”、“售假”为由,机械监管,过度执法,影响新型电商业态和模式创新、影响相关细分领域健康发展的客观现象;并通过这一监管原则的确定,为新电商业态发展留足发展空间。
(3)关于广告推送,商家以往都会在广告拒绝接受方式上来设置障碍,通过让消费者难以拒绝,来使得其广告推送行为“合规”推送;而此次征集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
(4)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面,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如不同意电商APP信息采集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迫使消费者被迫同意额外的信息采集授权。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规定的,不得采取“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的内容,就关注和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可以有效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5)在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方面,创新性地要求平台经营者在被投诉店铺页面公示投诉、诉讼处理的基本信息,既可以及时有效地提示消费者购买风险,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维权期间内,侵权店铺持续性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对于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也能有效引导经营者莫触侵权红线。
看点二:明确“小额零星交易”界定 鼓励灵活就业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小额零星交易”者和“便民劳务活动”者也予以明确。但若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这两类主体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表示,征集意见稿对于零星的定义还是相对比较合理的。首先是次数上认定“零星”的年交易次数在52次以内,也就是平均一周一次,在交易额上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这个角度而言,征集意见稿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的交易方式更像是一种替代性就业方案或者兼职方式,也是鼓励灵活就业,补充扩充居民收入的政策体现,相对而言在加强市场监管和促进市场活力之间寻找到了一个合理平衡。对于“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是与线下交易习惯比较一致的,基本以线下交易习惯为主,也体现了电商法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也表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不意味着电商行为不受控制。这次征集意见稿正是针对此类主体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例如微信、抖音、快手平台上的主播提供服务时,相关平台就需要承担电商平台的责任,包括“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
看点三:规制直播电商责任 加剧行业优胜劣汰
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直播电商从业人员来说,随着直播电商的持续火爆,纳入更严格的监管是可以预见的。”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表示,现在征集意见稿对于直播电商提出了更为规范、可操作的要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加剧整个行业的优胜劣汰,同时我们也可能会看到随着监管的加强,直播电商领域的“马太效应“会越来越强,头部主播因为更为专业团队的辅助,能够更好地适应整个监管环境,而一些实力不强、产品销售质量参差不齐的小主播可能会渐渐面临市场淘汰。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有助于电商行业的整体合规化,总体来说电商领域的监管还是非常迅速、效率高,但这也与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因此“直播带货”所面临的新规约束既是对市场的测试,也是对监管水平的考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提到。
看点四:电商删除隐匿修改中差评或将受到规制
近日,淘宝商品评价“中差评”恢复,用户可以在商品评级中见到该标签。此前,9月23日,手机淘宝对评价体系进行了改版,改版后,中差评内容统一合并在了"感觉不佳"的标签中。同时,网经社还发现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有弱化差评的趋势。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等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电子商务法》对此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
“一直以来,电商商品评价体系成为消费者对商品辨别优劣的‘风向标’。在这一环节,商家通过积极的用户评价信息达到获客、引流的目的;而消费者通过此得以更加全面了解商品信息从而做出更恰当的消费决策。这也体现了卖家与买家双方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分歧’。”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信用是维系网络购物的纽带,更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对于商品评价制度的优化,尽管弱化中差评并不会对消费者体验带来重大影响,但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其本身的作用。同时这也是督促各大电商平台重视对商家管理,提升商家以及平台售后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看点五: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每逢“双11”、“618”等电商大促到来之际,平台“二选一”总会掀起行业竞争的舆论热潮。去年双11前夕,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微宣布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详见专题:http://www.100ec.cn/zt/exy/)于此同时,今年9月11日,爱库存实名举报唯品会“二选一”,据其举报函显示,受影响商家数量已从8月初的100多家增加至400多家。
互联网领域 “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而本次征集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若本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生效,这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将出手监管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了。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被曝光,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曹磊进一步表示,无论是“二选一”,还是“三选一”或者“四选一”,其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干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商家身在其中,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有法难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