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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中国电商反垄断第一案”将开庭 京东诉天猫胜算几乎?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7:48:24

(网经社讯)导读:11月26日,据《法治周末》报道,京东天猫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选一”第一案将开庭。该案自2017年11月至今已持续3年之久,期间,阿里方面一直提起管辖权异议,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阿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那么,京东诉天猫胜算几乎?该案对电商领域“二选一”具有何意义?本文将一一解读。

在最高法院上述有关管辖权争议的裁定书显示,京东方面诉称,2013年以来,阿里旗下的天猫不断针对京东实施了“二选一”行为。但裁定书仅是对管辖权进行了裁定,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还未可知。

以下为案件时间梳理:

● 京东“告”阿里:2017年11月28日,京东向北京高院针对天猫、阿里巴巴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主张阿里滥用了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支配地位,其实施的“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的限定交易行为。该案于2017年12月8日在北京高院立案。

● 阿里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2月26日,阿里方面就本案向北京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反垄断侵权之诉,应以阿里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确定地域管辖,要求将本案移 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阿里上诉:2018年12月29日,阿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法院裁定: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方的上诉,维持北京高院的一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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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网络)

探究:该案“悬而未决”的原因有哪些?

2019年“双11”前夕,关于电商“二选一”的话题引发热议,电商大促尚未开打,电商平台之间的唇枪舌战已经开始上演。继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文称“二选一”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后,京东集团副总裁宋旸也发文表达自己的观点。宋旸认为,强迫商家二选一是违法行为,受伤最深的是商家。

尽管在“二选一”的问题上,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立场,但是,以牺牲商家和用户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得平台竞争优势,很显然是十分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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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为董毅智律师)

而对于该案一直“悬而未决”的案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该案“悬而未决”的原因,实际上这不是简单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监管问题以及关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台。尤其是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其中在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其实已经非常明确了,指向就是阿里、美团、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

除此之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该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实体内容审判也将逐步展开。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备受业界关注,不仅是原被告双方居于我国网络零售市场占比前两位,其意义不言而喻,更是可能对平台经济领域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能否指引互联网领域商业竞争规则的建立和确认。但也鉴于目前信息公布尚不完全,同时基于案件的难度,实体审判也将面临多重难度,因此,这也有可能是一起历时长、证明难、调查难的诉讼。

现状:不少平台屡被卷入涉嫌“垄断”舆论漩涡

我国互联网行业迎来蓬勃发展,竞争呈现白热化,各行各业的成长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对市场环境和消费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从前段时间爱库存实名举报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到去年双11前夕格兰仕起诉天猫。可以说,平台垄断现象是个不争不休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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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之一。事实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也从最初的在协议中约定“独家交易”转为更加隐蔽的流量封锁、搜索降权,将隐形福利向其他品牌倾斜。对于商户来说,面临着难以取证的困境。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今年以来,我们注意到: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被曝光,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曹磊表示,商家与跨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 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 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 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

合规:监管动作不断 对电商行业“二选一”行为规制将更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电商大促期间,平台“二选一”总会被拿出来“遛一遛”,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垄断、寡头行为一直被“诟病”。今年“双11”期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话了!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要重点打击,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详见网经社【专题】市监总局发话直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 阿里 美团等巨头“瑟瑟发抖”https://www.100ec.cn/zt/pt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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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市场监管总局)

应声落下,11月10日,港股恒生科技股板块就被吹得“东倒西歪”,恒生科技指数一度跌超6%,阿里、京东、腾讯、美团等集体低开低走,午后跌幅明显扩大,其中京东跌近9%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美团、腾讯最高分别跌超13%、5%,4家巨头一天合计蒸发市值超过8800亿港元。

于此同时,今年1月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而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列入其中。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a href=李旻.jpg" src="//imgs-b2b.100ec.cn/Public/Upload/image/20201127/1606470391457942.jpg" title="1606470391457942.jpg"/> 

(网经社注:图片为李旻律师)

但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曾表示,《反垄断法》的修订,虽然为规制“二选一”行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但其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支配地位认定,仍然过于原则。能否有效遏制该行为,仍有待于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实际上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仅仅是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只能从更高的维度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关键的时间节点,监管部门不得不需做出选择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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