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交通运输部,呼吁继续进行对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并查处平台存在的其他垄断行为。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简评】给予解读:
观点1:滴滴发展中已然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表示,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再次致函呼吁继续进行对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一方面反映了行业、市场对滴滴在其逐步发展中已然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和能力限制竞争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增强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信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也表示,滴滴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确实会涉及到“垄断”的问题,尤其是在并购优步之后,从事实层面上可能已经构成了垄断。
观点2:滴滴优步合并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许多挑战
早在2016年,时任商务部发言人也多次公开表态,滴滴优步的合并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反垄断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执法机构才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因此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中,应当充分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
褚霞律师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案作为网约车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典型事件,其实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面临的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即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控制力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障碍影响等因素,此外还涉及对VIE架构的分析等。同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责任规定来看,由于滴滴优步的合并已然是既成事实,反垄断执法机构恐怕难以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而目前的处罚金额对于大型的平台公司来说显然稍显“乏力”。
观点3:平台经济发展与反垄断实施是一种必然
褚霞表示,今年11月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出了更多细化且符合行业要素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也有望解决我国平台经济领域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也就是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且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也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而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此外,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动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凸显了我国法律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关注。
褚霞指出,垄断是一种经济现象,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垄断行为限制、阻碍了竞争,对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将最终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依法对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因此,阿里、阅文、丰巢三起处罚事件,可以说是我们平台经济发展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发展的一种必然,我们既看到了我国平台经济区别于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发展成熟,也要谨慎防范巨头们的不断发展可能对整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伤害。